局属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队员八小时外监督,经局党工委研究,现将《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饮酒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7日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饮酒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队员八小时外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队员因应酬、饮酒导致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加快推进我局清廉建设,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局、队在编(包括混岗、借用)公务员、参公、事业编及编外人员。
第三条 需要报备的情形
(一)时间:工作日晚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人员:除家人、近亲属外,均在报备范畴。
(三)内容:聚餐、饮酒。
第四条 报备程序
(一)局党工委书记:向人事分管领导报备。
(二)人事分管领导:向局党工委书记报备。
(三)局、队其他班子成员:向人事分管领导报备。
(四)局、队科室、中队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备。
(五)其他人员:向本科室、中队负责人报备。其中外借抽调人员向政工科科长报备。
第五条 报备必须留痕:事前应通过浙政钉“饮酒报备”线上平台,按照要求如实进行内容填写。层级管理责任人须严格落实审核把关,作出是否同意的批示。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首次未按规定报备的,行政、参公、事业人员作批评教育并扣1000元处理;编外人员作批评教育并扣500元处理。
(二)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或个人两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备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行政、参公、事业人员作诫勉谈话并视情扣2000-8000元处理;对编外人员作诫勉谈话并视情扣1000-4000元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行政、参公、事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编外人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政工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
行,原饮酒报备制度(越综执〔2021〕10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其他下属单位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