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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03366/2023-92133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盛浩建材有限公司“12·9”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3- 08- 25 15: 36 浏览次数:

2021年12月9日8时20分许,位于鉴湖街道的绍兴盛浩建材有限公司轻钢厂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12月9日,经越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和鉴湖街道办事处等区级部门和单位,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于2022年3月10日经区政府正式批复。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绍兴盛浩建材有限公司“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2月9日7时许,郭涛同工友吴进帅开始进行屋面夹心岩棉板的安装工作,当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将汽车起重机吊上来的夹心岩棉板定位后,安装固定在屋面上。两人通过设置在钢结构立柱上的梯子爬上了屋面后,站在大梁上等候吊上来的板材。8时20分许,汽车起重机将一块夹心岩棉板吊到了屋面上,郭涛过去准备解开绑在岩棉板上的绳子把岩棉板卸下来。当时郭涛右脚踩到了岩棉板上,由于岩棉板未固定,无法承受他的重量,导致岩棉板滑落了下去。郭涛下意识去抱住岩棉板,但由于岩棉板当时已失稳,连同郭涛一起从屋面滑出后坠落到了地面。从高处坠落后导致郭涛身体受创,头、口、鼻都有出血,没一会就失去意识了。后工友李建华拨打120和110,120到现场进行诊断后,确认后郭涛死亡。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110平台接转的警情后,及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伤亡等相关情况,联合鉴湖街道办事处勘查事故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同时第一时间向区两办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了事故信息。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绍兴盛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浩公司);

2.绍兴市越友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友公司)。

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3年2月17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在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座谈问询、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越友公司

处理建议:建议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越友钢结构有限公司立案并作出罚款50万元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目前正准备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盛浩公司

处理建议:建议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盛浩建材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四、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略。

(二)企业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陈关友,越友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建议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陈关友立案并作出罚款4.7万元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目前正准备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劳黎明,盛浩公司现场负责人

处理建议:建议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劳黎明罚款8500元。

五、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因开展事故调查评估时,该项目已完工,相关单位已全部退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事故调查前后掌握情况为主:

1.盛浩公司吸取事故教训,发挥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牵头协调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越友公司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安全检查及人员教育培训。

3.鉴湖街道办事处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监管,持续加大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确保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除事故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因该工程已竣工并通车,已无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及人员均已离开绍兴,相关措施无法进行评估。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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