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祥逸生鲜超市不合格芒果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3330602310431448 | 样品名称 | 芒果 |
购进日期 | 2023-05-17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祥逸生鲜超市 |
检验结论 | 样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蚍虫林,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6-12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6-15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3年06月19日立案,2023年08月0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销售镉蚍虫林,噻虫胺超标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2元,罚没款共计3092元。 3、已于2023年08月04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3〕332号。具体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2元,罚没款共计3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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