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绍市(越)建设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绍兴贺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日内,到恒信农商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