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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3077002985/2025-8498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5-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 05- 22 17: 04 浏览次数:

绍兴宁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名单)

你单位系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12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你单位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已被本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

2025115日,本局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清理连续两年(2022-2023年度)未公示年度报告企业的提示性公告》,你单位为提示性公告中所包含的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也未到登记机关相应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注销登记。

另查明,你单位已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303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2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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