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托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涉水违建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监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因“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涉及水利部门172项执法事项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编制也同步划转,原机构水政执法大队变更成事业单位。近五年时间里,我局积极响应体制机制调整,克服人员严重不足的困难,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水域监管力度。同相关部门、镇街协调沟通,对于发现涉水违建问题,及时处置,并做到应移尽移。同时,积极对接检察院,共同开展涉水违建公益诉讼处置工作。
工作中,一是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水域监管力度。通过无人机日常巡河、卫星遥感图斑、加强批后监管、处理信访举报等手段,及时有效发现涉嫌侵占水域情况,提前介入调查。二是对接相关部门镇街做好处置工作。查实后,确实存在占用水域情况的,新增违建抓早抓小,及时进行拆除,恢复河道原状,以消耗最小的执法资源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对于违法案件做到应移尽移,2020年以来,我局共移送违法占用水域相关案件160起。三是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化解难点问题。常态化同检察院进行沟通探讨,利用检察磋商函、检察建议书等监督形式,形成部门镇街合力,共同化解历史遗留难点痛点问题。2020年以来,我局共收到区检察院检察磋商函9份,检察建议书2份,均得到有效处置。其中,2024年整治违法建设侵占浙东运河水域公益诉讼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列为全省涉水领域检查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部门职责边界亟待厘清。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绍政发〔2020〕13号)要求,包含《水法》第六十五条在内的61项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调整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2024年2月,绍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又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由水利部门依法强制执行。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会议纪要精神明显相悖。实践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剥离,显然不符合执法实际的需要。二是强制执行权执行难的困境。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遗留案件“裁执分离”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2013〕104号)文件精神,关于涉水违建由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由违法建设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程序流程依法合规,行政复议风险较小。如盛代表提及的浙东运河违建,我局在2019年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法院裁定给属地镇街强制执行。涉水违建案件办理难度大、风险高,程序合法异常艰难,会消耗大量执法资源,且极易引发纠纷和信访。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在组织强制拆除时,法院的裁定就成了最牢靠的依据。三是相关执法保障欠缺。目前我局承担水行政监管科室已由参公事业单位变更成事业单位,已无法承担相关执法职能。在编在岗从事水行政监管的人员只有两名,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同时,强制执行的资金也无法保障。
针对盛托亚代表提出的“加强对涉水违建的公益诉讼监督”、“建立越城区涉水综合行政执法协商联动机制”方面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
一是持续做好水域动态监管工作。采取多手段监管,及时发现违建苗头,将涉水违建扼杀在萌芽状态,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二是进一步加强法治审核工作强度。加大部门法律顾问参与疑难案件、重大决策法治审核工作力度,配合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探索涉水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多跨协同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涉水监管相关人员执法培训、普法宣传工作监督提醒,会同区司法局、区综合执法局探索涉水执法联合培训。
联系人:陈苗杰;
联系电话:0575-88135653。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