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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MB0X687182/2025-8506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6- 03 15: 43 浏览次数:


局各科室(中队)、下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我局制定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落实。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515


附件: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单位内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体包括:

1.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由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

2.局党委认为需纳入的其它工程项目。

二、工作分工及职责

1.综合科:负责局机关工程招投标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局、队、指挥监督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管理工作,包括招投标公告的发布、审核、合同备案等工作。

2.办公室(内部审计室):负责内审、档案管理工作

3.督查指导科:负责纪检相关工作。

4.计财科:负责经费管理核算工作

5.市政公用科:负责指导、联系对接市政中心相关业务工作,对市政中心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督促市政中心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工程管理相关制度,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6.园林绿化科:负责指导、联系对接园林中心相关业务工作,对园林中心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促园林中心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工程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7.环卫秩序管理科:负责指导、联系、对接环卫中心相关业务工作,对环卫中心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督促环卫中心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工程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8.其他科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程项目前期监管

工程项目按照“统一标准、集体决策、手续完备、分类实施、强化监督”的原则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经局党委讨论同意后实施。

(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

按规定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项目,按照《绍兴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绍政办发20234)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组织交易的工程项目

1.符合《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绍政办发20254)所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模范围的工程项目,按照《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绍政办发20254)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工程项目,按照《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越综执〔20231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监管与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

工程项目实施业务科室作为主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在对施工图纸审核或者对施工现场进行交接时,发现实际存在问题影响工程的,需出具《图审会议纪要》或者《现场交接纪要》,交由局党委研究确定。

2)工程实施中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现场实际情况阻碍建设进度的,不得不对其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由现场监理签字认定后,由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审核认定。

3)工程变更联系单制度。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确需增加工程量的,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签字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审核。

4)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由项目实施主体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协调、工地管理、质量检查、工程签证、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相关工作。

5)工期变更。遇不可抗力因素、增加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等需要调整工期的,项目实施主体部门按审核确认后的工期办理竣工验收。

6)签证费用。项目实施主体部门不得随意签证变更费用,原则上变更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变更额超过合同总价10%以上的,必须经局党委审批同意并以会议纪要批准备案。

(三)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书面申请确定工程全部完成、资料齐全后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等进行验收。

五、工程资金监管

工程项目的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变更结算、质保金等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档案管理

必须加强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切实按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和保存工作,操作流程、要求,按照《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越综执2024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局下属事业单位应在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权限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工程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报局本级对应联系科室备案。其他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对下属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上级对相关制度规定另有规定的或予以修订、更新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 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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