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寻宝记餐饮有限公司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生姜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5330602310431352 | 样品名称 | 生姜 |
生产日期 | 2025-05-26(购进日期)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寻宝记餐饮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5-06-2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5-06-24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种植环节带入。 |
行政处罚 | (1)于(2025年06月24日)立案,(2025年0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2025年05月26日采购和使用的生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能提供其采购和使用的生姜的进货上家营业执照、销货单、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的不合格生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做好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无法得知其采购和使用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3)已于(2025年07月1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处罚〔2025〕4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