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凌江农贸市场的绍兴市越城区梦飞蔬菜店经销的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3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凌江农贸市场的绍兴市越城区梦飞蔬菜店经营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CN20250004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辣椒进货价格10元/千克,共进5千克,进货额50元。以12元/千克的价格全部售完,获利10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采购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以及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得知其所销售的辣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后,于2025年4月28日立即发布针对该批次辣椒的召回公告,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整(人民币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人民币叁仟元整)。当事人采购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以及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等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
综上,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整(人民币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人民币叁仟元整)。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5日向绍兴市越城区梦飞蔬菜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