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行政效能投诉
  区长信箱   监察局举报信箱
  在线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工作规则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越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指示,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工作的领导,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按照"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强化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离绍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区长协商处理后,向区长报告。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一)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财政安排资金超过50万元支出、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防动员、兵役工作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政策;
  (四)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五)区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村、社区(含)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并和调整;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需要提交区委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八)其他需由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全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事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各方的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应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一般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两个以上比较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进行。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街道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认真督办,及时反馈。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依法行政。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应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坚持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应亲自批阅,并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重视市长公开电话交办的事项,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后下发执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抓好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街道应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应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市属驻区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区人武部一名主官参加会议。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研究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三)讨论研究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防动员、兵役工作的重大行政措施及重要政策;
  (四)讨论决定需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六)讨论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讨论决定由区政府依法制订和发布的行政规定;
  (八)区长、副区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九)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的重大活动和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五)区长、副区长认为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镇、街道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督查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督查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分管区长(区长助理)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提前送达区政府领导同志。
  (一)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的副区长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议题,一般不得提请会议审议;
  (二)会议对特别重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应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常务副区长签发(必要时送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持专题会议的区长或分管区长(区长助理)签发。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得邀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如确需邀请参加的,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区政府的会议通知,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事先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或会议主办部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除区政府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请示、报告,区人大、政协机关的审议意见、建议函,上级政府来文,省、市有关部门和兄弟区(县、市)商请区政府解决有关问题的来函等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阅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矛盾和问题上交区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进行协调或决定。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行政措施,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第三十九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其中,上行文应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按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办理的,或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有关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的,由作出指示或同意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上述公文在送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前,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签注呈批意见。
  第四十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宜于公布的,均可上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四十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主要是: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办理落实;市、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区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市和区"两会"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区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负责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要求,拟定督促检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报领导同志审批后,将督促检查的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解落实。按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对办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应及时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督查落实完成情况,严格执行奖惩措施。区政府领导同志在群众来访件上的批示,应作为重点督查件进行督查。
  第四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迅速地办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后,应立即组织办理,并按时书面专报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办理报告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报送。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应成为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四十七条 注重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为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和各部门、直属单位每年年初都应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围绕区政府的重点、难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调研任务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同时将调研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应合理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街道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由会议或活动牵头单位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分工统筹安排。区政府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副区长离绍考察(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同志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第五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离绍外出,须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其中,主要负责人离绍外出须经区长批准。离绍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在外出前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度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拉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绍兴市越城区信息中心
Copyright © 2002-2003 sxy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l:0575-88317047   Email:webmaster@sxyc.gov.cn 浙ICP备0500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