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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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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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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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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水利、环保等项目、总投资超3000万美元、回收期长的项目 |
经批准,可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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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项目、生产性企业 |
按24%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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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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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 |
经营期15年以上,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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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项目 |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以后10年内经批准可继续减征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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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性企业 |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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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条件企业 |
先进技术企业 |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还可继续减半征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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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出口企业 |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值70%以上者,可继续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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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税收优惠 |
1、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退还40%;如投资举办、扩建新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品种外,免征出口关税,并对销售环节增值税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3、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原辅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改,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置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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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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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 |
1、对越城区引进的商贸企业,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凡上缴地方税收市财政所得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税收第一年按市财政所得部分市、区8:2分成;以后年度,以上一年度引进商贸企业上缴地方税收市财政所得部分加上市人大通过的年初预算增幅部分作为基数,按环比同口径计算增量,对增量部分实行市、区7:3分成。区财政所得部分,其中50%留区;20%奖励镇、街;30%(其中15%奖励企业,15%奖励有功人员),由越城区商贸旅游局编制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2、引进企业的审定依据:
(1)商贸企业必须从市区以外的区域引进。
(2)如引进商贸企业与市区其他企业进行合资的,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资比例折算上缴地方税收市财政所得比例。
(3)凡引进企业由各镇、街报区商贸旅游局初审,由区商贸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与财政局商贸处进行前期衔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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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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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待遇 |
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可得到绍兴市政府绿卡,凭卡在市区医院就医、其子女孙子女就学、景点观光等可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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