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越城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越城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社区矫正经费的依法管理、规范使用,根据《越城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越委办〔2008〕53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区矫正经费,是指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省财政专项补助;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三)依法接受的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三条:社区矫正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财政拨付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70%下拨到各镇街,主要用于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日常业务工作的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台账档案费用、办公设备的购置维护费用、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报酬、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公益劳动场所补助、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监控、跟踪管理等费用。其中经费的50%每年初由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镇街上报的矫正对象人数进行核定后一次性拨付。经费的20%根据年底各镇街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结果,按考核等次下拨到各镇街,专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及考核奖励支出。
(二)财政拨付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30%和捐赠及其他收入由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宣传培训、召开会议、资料印刷、社区矫正对象困难救助等费用。
各镇街也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社区矫正经费建立专项账户,由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管理;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年初向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经费使用计划,年末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及时抄报区财政局。
第八条:各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使用审批和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区矫正经费,凡违反规定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