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局机关车辆管理,经研究,制定以下制度:
一、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局机关车辆的日常调度和对驾驶员的行政管理。
二、调度:局机关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各科室工作用车,可由科室长事先向办公室联系,予以派车;不得自行叫驾驶员出车,司机要有出车日记。办公室主任公务外出期间,可指定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派车。
三、操作: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员操作规程,控制车速,文明驾车;不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驶、带着情绪出车,以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
四、检修: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安全情况,如发现车辆有故障,须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修理意见。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与加油统一按区政府有关要求到指定单位。
五、保养: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正常,无安全隐患;雨天或远途出车回来,驾驶员应及时打扫或者冲洗车辆,保持车辆整洁。
六、守责:驾驶员应服从管理与调度,自觉守责,需经批准后方可出车。驾驶员有违章记录的,自行负责处理违章罚款。
七、停车: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区政府(静宁巷58号)大院内,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凡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失窃或损毁的,一切损失费用由直接行为责任人处理。遇特殊情况, 请示局领导后视情处理。
八、事故:驾驶员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完全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费用;驾驶员一半过错的,应承担保险理赔后差额赔偿款的20%;驾驶员负全责的,应承担保险理赔后差额赔偿款的40%。驾驶员违规驾驶或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失,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均自行负责。
九、本管理办法自二○○七年八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