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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080Y/2008-1480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09-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越城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09- 12- 13 15: 12 浏览次数: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2004〕31号 )的要求,重新修订了越城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着力于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依法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讲究实效,提高审计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基层和群众的能力和质量,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树立务实、公正、高效、廉洁的审计机关形象。
    二、主要内容
    政务公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局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审计监督的规定,区审计局是区政府的审计机关。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区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培训审计人员。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同步审计。
    2、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区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效益;
    (3)区级各部门(单位)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政府管理的镇财政收支和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
    (5)区属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区级主管部门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7)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
    (8)区属机关、团体管理的社会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区属各单位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援助资金;
    (10)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1)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3、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4、对部门、镇(街)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参与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5、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与国家财政收支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区政府和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承办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根据主要工作职责,区审计局设置4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草拟、修改、审核全局性文件和行政规章制度;编制全局审计项目计划,协调各科审计事项,参与审计业务质量考核,采编、报送审计信息;做好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统计和文书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办理劳动人事工资、干部考勤工作;协助做好教育、培训的有关具体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工作;办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进行分解落实;负责局机关的组织、纪检、党群等事项。
    2、审计一科(财政金融审计科)
    根据计划安排,组织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负责镇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及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区内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工程预决算审计;负责对区内国有和区属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区内社会集资、社团保险机构等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益审计。
    3、审计二科(行政事业经贸审计科)
    负责区属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区内国有或国家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负责区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内部审计指导服务中心
    负责区内内部审计的管理、指导、培训和监督;承办村级财务审计服务;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承办审计机关交办的区内街道办事处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审计事项。
    (三)审计程序
    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越城区审计局日常审计工作程序是:
    1、根据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在回执上签收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义。
    5、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一般不得超过60日,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区审计局。
    6、区审计局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审计报告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意见书内容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书内容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
    (四)审计处理处罚权限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处罚权限主要有:
    1、对审计查明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子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审计处理措施;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措施。
    2、对下列情形,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挪用或克扣救灾、防灾、扶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4)阻挠、抗拒审计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5)拒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6)屡查屡犯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3、对下列情形,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
    (1)被审计单位所执行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2)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3)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处理、处罚的;
    (4)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的;
    (5)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5、对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
    7、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8、有权根据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资料的情况,采取暂时封存有关账册资料的措施。在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资料。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有权建议有关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9、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有权予以制止,或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0、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复议决定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保证
    1、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知悉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审计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审计复议机关依法办理。
    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审计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六)审计纪律
    为了促进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审计机关良好的形象,坚持审计人员的优良作风,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精神,凡本局审计人员外出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统一结算,据实支付。
    2、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异地审计,应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按照规定的住宅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
    3、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市区内审计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路途较远,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费用统一结算,据实支付。
    4、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作。审计所需交通工具,由厅办公室安排落实。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任何个人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和机动车辆等物品。
    5、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其它消费活动。
    6、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三、政务公开的方式
    1 、设置政务公开栏,对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审计程序、审计处理处罚权限、审计纪律、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承诺、首问责任制、监督投诉渠道等上墙公布。
    2、“数字越城”网上公开。在越城区政府开设对外公开的“数字越城”网上,点击组织机构部委局办----区审计局,有领导班子、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办事指南、工作动态、公告栏、部门文件7个栏目,并根据情况更新内容。
    四、组织领导
    区审计局的政务公开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长任组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五、监督投诉
    为便于社会各界、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工作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现将群众投诉办法及途径公布如下:
     1、根据越城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群众发现本单位(或其他某单位)中有经济违纪违规现象,在弄清事实之后(或获得确凿依据后),如果需要请审计部门出面审查的,可以向区审计局投诉。
     2、被审计单位人员发现本局审计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有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制度的现象,亦可直接拨打上述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3、投诉程序:
    (1)投诉人可以直接拨打本局投诉电话(5122835)进行投诉,或者写投诉信寄绍兴市越城区审计局办公室(邮编:312000)。
    (3)区审计局办公室自接到群众投诉之后,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或作出处理。
    (4)区审计局投诉经办人员在接受群众投诉时工作态度不好,或接受投诉后迟迟没有答复的,投诉者可以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5)群众在投诉时,请告知本人的联系电话或方式,以便回复。本局投诉办公室严格为投诉者保密,有违反本规定的现象,本局将作出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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