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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080Y/2008-148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09-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越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 12- 13 15: 12 浏览次数:

    为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越城区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审计局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在审计或其他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贻误工作,损害审计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依照本实施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1、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
    2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3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各类考核奖金的50%,扣除当年度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奖的10%;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内扣除各类考核奖金,扣除当年度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奖的20%。机关聘用人员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应予以解聘辞退。
    4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或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从重处理。被追究效能责任人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1)审计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2)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1、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
    (1)对审计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2)工作人员去向牌使用不规范的。
    2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1)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2)无故拒绝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
    (3)办文、办会不认真,造成明显差错的。
    (4)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
    (5)在工作时间进行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6)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除外)。
    (7)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8)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3 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
    (1)违反审计八不准纪律条款的。
    (2)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不在岗、不在状态或不在行现象的。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对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员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局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
    2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局或区纪委提出书面申辩。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3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局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抄送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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