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编制外人员聘用工作,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越城区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区统计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在驾驶、普查员(调查员)岗位上从事工作的人员。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各科室(办、队)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
(四)实行回避制度。在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时,凡与本单位干部有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聘用。
二、招聘要求
(一)各科室(办、队)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并报区人劳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聘用。招聘程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阶段性聘用不在此列),统一招聘、择优录用。
(二)对新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留用,否则解除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以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为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区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管理制度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科室(办、队)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科室(办、队)要切实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区统计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编制外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区统计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给予一定的处分;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六)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编制外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领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岗。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编制外人员 聘用 办法
抄送:区人事劳动局。
越城区统计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