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队):
为健全完善单位用人机制,充分发挥统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职称聘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称聘用的原则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聘用关系的客观公正。
二、职称聘用人员的范围
区统计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在编人员(局公务员不在此列),且到本单位从事工作满2年。
三、职称认定的标准
(一)统计系统聘用的职称只限统计专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也可聘会计职称。
(二)职称的认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或职称评定(考试)部门的文件为准。
四、职称的聘用程序
(一)取得职称资格满一年,且在一年中无重大工作失误和效能告诫处理,并工作表现出色,方可提出申请。
(二)满足上述职称聘用条件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向分管领导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职称聘用的请求,分管领导结合提出人员所在科室(办、队)的具体职能设置和该人员上年度的年终考核情况及日常工作的表现,提请局党组研究。
(三)局党组根据分管领导提出的意见,集中讨论一致通过的,发文予以聘用;聘期一般为一年(局党组讨论另定的例外),次年的次月,结合聘用人员聘用年度的年终考评和工作表现,由局党组讨论决定是否续聘。
五、解聘辞聘制度
(一)聘期到期,可以解除聘用。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
1、不遵守本单位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岗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在年度考评中得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
5、被行风效能暗访组检查到一次或单位组织的行风效能检查到两次违规行为的;
6、被区政府效能告诫,被本单位书面告诫或口头告诫两次的。
七、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统计 职称聘用 规定
抄送:市统计局,区府办,区人劳局。
越城区统计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9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