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越城区统计局失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队(办):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机关服务,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推进,现将《越城区统计局失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大家,望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越城区统计局失职 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责任追究 制度 通知
抄送:市统计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府办。
越城区统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越城区统计局失职 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局重点、中心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失职、违规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责任追究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扣发奖金、辞退或解聘等形式,责任追究形式可单项使用也可多项并用。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违反机关工作纪律和“五条禁令”,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一定影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由于个人工作失误,致使统计数据出现差错,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六)违反单位和区机管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
(七)违反《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失职、违规责任事实依据一旦明确,即时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追究责任人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何种责任追究形式。
第六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内被责任追究一次的,年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年内被责任追究两次或连续两年分别被责任追究一次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临聘人员不再续聘、自行解聘或辞退。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