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队(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请各科、室、队(办)遵照制度,严格执行。
一、车辆使用规定
1、本局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用车人员(除局领导用车外)不能直接要求驾驶员出车。
2、使用车辆原则:①保证局领导用车;②市区范围内(环城线以内)原则上不派车(企业调研、统计执法、普查调查等工作除外);③严禁擅自外借车辆,外单位借车需经局领导批准;④严禁公车私用;⑤特殊情况需用车时,需经局领导审批同意。
3、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拒绝出车;出车半天以上或节假日出车的,须事先向办公室备案。
4、驾驶员要文明驾驶,爱护保养好车辆,搞好车内外清洁卫生;车辆需检修和购买零配件时需经局长同意。
5、车辆发生费用,驾驶员须在一周内办理结算手续。
6、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并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和正常用车。
7、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车辆。
二、车辆清洗和停放规定
每日上班前必须保证车辆的干净整洁。晚上、节假日车辆统一停放在区政府大院指定车位内(出差、维修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车辆维修规定
1、本局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企业为区政府批准定点单位,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去其他维修单位修理。
2、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零件损坏需要修理、更换时应填写“绍兴市越城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一车一单(一式二联),注明故障内容和维修要求,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送定点维修企业修理。
3、维修变更。在修理期间,因超出范围、新增项目或变更项目而增加维修费用的,应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修理项目(并重新填写送修单)。
4、车辆在途中故障等特殊情况下,无法到定点企业修理的,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就近找信誉较好的单位修理。
5、车辆修理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将修理情况和费用支出报告局办公室。
6、费用结算。维修费用原则上半年结算一次。定点企业需凭本局“送修单”及“结算清单”、维修专用发票等合法凭证结算维修费用。
四、车辆加油、保险规定
1、局内车辆日常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化IC卡,每月定期充值。
2、车辆加油IC卡,实行对牌加油并设置密码。
3、遇特殊情况外出加油,需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加油,并开具正式发票报销。
4、车辆保险按区政府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车辆使用 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
越城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7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