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办法》和《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建立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统计办:
现将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制定的《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办法》、《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建立与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镇街统计办按照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制定的《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办法》开展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建立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台账工作,加强企业统计台账的检查与指导。
二、各镇街统计办在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月(2月、5月、8月、11月)的15日前,完成本地区报告期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工作。国家统计局绍兴调查队在核定月的25日前,抽取1-2个县(市、区)对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对检查到的县(市、区)走访3-4个样本村,深入了解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工作情况。
三、各镇街统计办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局的要求,认真开展非目录企业核定工作和规范企业统计台账工作,并在核定月的15日前将核定结果电子版发至区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邮箱。
四、区局将把非目录企业的样本核定与组织调查工作实绩作为全区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每新增一家非目录企业将给予一定的补贴,年底一次性支付。
附件:1.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办法
2.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建立与管理办法
绍兴市越城区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统计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统计局绍兴调查队、绍兴市统计局。
越城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2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