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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1362/2014-6438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14-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04- 03 15: 19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健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决定开展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越城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陈国芬

  副组长:裘剑飞

  成员:汪建松、戚志勇、寿瑢、陈卫刚、樊定法、孙敏敏、蒋江鹰、王瑛、沈越超、傅海根、邹小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汪建松兼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公布受委托或被取消的考核机构名单,确定并下达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和内容,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信息汇总,负责对考核不合格医师按相关规定处理,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及被考核医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考核机构

  区计卫局委托区卫生监督所作为考核机构。委托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建立理论考核题库。

  三、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轮考核的周期为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9月底前完成本轮考核。

  四、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越城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11年5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兼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五、考核步骤

  (一)考核机构设置阶段(2013年6月1—30日)

  1. 申请:符合《细则》规定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向区计卫局提交《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一、3)、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具体方案,提出设置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申报需考核医师名单: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本机构考核对象填妥《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一、4)报考核机构。

  2. 批准:区计卫局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予以书面批准,明确其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并报绍兴市卫生局备案。

  3. 公告:在越城信息网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

  4. 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下达和内容公布:为确保业务水平测试的公平、公正,医师业务水平理论考核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命题下发(本轮理论考核内容为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机构组织考试,区计卫局派员监考。

  (二)考核实施阶段(2013年6月—9月)

  1. 通知: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附件一、5)书面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或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书面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向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区计卫局征询被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否存在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医疗事故等情况。

  2. 简易程序申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到通知后,对本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一、6),有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一、7),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报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应将批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3.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细则规定对本机构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一、8)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区计卫局再确认录入系统的行为记录结果。

  4. 业务水平测试: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组织进行业务水平理论(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5. 作出考核结论: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8月10日-9月10日)

  1. 考核结果发放和上报:自2013年6月1日起,“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原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1)》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可根据需要,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区计卫局盖章后生效。考核不合格的发放《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一、9),各考核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一、10)报区计卫局医政医教科。

  2. 考核结果复核: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本人。

  3. 考核结果录入: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由区计卫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将与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上报区计卫局,由区计卫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样式见附件11),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或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不合格的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四)提前考核办法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提前考核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一、11)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考核不合格的在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对广大医师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计卫局医政医教处联系。

  (二)要加强配合。本轮医师定期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新、要求高,各有关机构要加强与考核机构的配合,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确保首轮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要结合平时。在医师考核中,各有关机构要重视医师日常表现。医师的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视同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要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为较差档次的,视同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客观评价医师平时执业情况。

  (四)要严格标准。要严格审核确认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其中表彰奖励是指各机构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和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和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外医疗、四川卫生援建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区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五)要严肃纪律。医师定期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法定考核,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被考核医师、考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一:1.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2.《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

3.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4. 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

            5. 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6. 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7. 医师行为记录表

            8. 医师定期考核表

            9.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10. 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11. 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

  附件二: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

   

  越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

  2013年6月13日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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