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发办,区级有关部门:
《绍兴市越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16日
绍兴市越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越城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越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包括各类专项),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公布计划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信息。
第六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区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招标投标管理参照浙江省科技厅《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八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咨询专家应当回避;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区科技局建立计划项目的数据库、专家库和档案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越城区科技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三个一级计划和若干个二级计划组成。
计划体系应相对稳定。计划的撤销、变更或对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以及新计划的设立,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提出建议方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综合集成。科技攻关计划主要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问题;科技产业化计划旨在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区域科技创新和构建行业科研条件支撑体系,包括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服务平台(实验室)、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区科技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一般按发布指南、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审核立项、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分专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领域、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依托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八条 同一科技人员在区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中担任课题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专项的同级计划;以前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变化不大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通过纸质材料报送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区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以及以往项目完成质量记录,确定各镇、街道年度申报项目的推荐数量。
第二十条 申报的各类项目(包括专项)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分批审定。
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审查推荐,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者可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的真实情况和承担能力、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
各镇、街道推荐申报项目,应按申报指南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项目申请书上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
区科技局应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规定的申报项目按行业、计划类别进行分类,并进行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主要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在项目初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科技局将初审情况汇总,并拟定专家评审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主动设计项目、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评审采用会议答辩方式,其它项目评审采取现场封闭式集中评审。
评审专家应对提交评审的每个项目提出评价意见,给出评价分数,提出立项建议。区科技局应在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评审意见分类汇总。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主要是深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进行核查。核查重点对象为首次申报项目单位、信用记录不良单位、专家提出异议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进一步核查的单位。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予以“一票否决”。现场核查由业务科室会同局领导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研究是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听取关于项目的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审定立项方案。
第二十五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立项方案,须在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业务科室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复审应形成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向异议人反馈。复审材料及处理结果一并存入项目数据库备案。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立项的项目,由业务科室统一编制计划,区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立项文件应在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备选制度。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立项建议方案中,除建议立项的项目外,还可排出一定数量的备选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凡立项项目均应签订由区科技局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各镇、街道为归口管理单位。
甲方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和科技经费绩效评价。
乙方的责任是: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应主动报告;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配合做好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归口管理单位的责任是:按时足额到位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督促项目责任人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督促项目责任人依法做好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甲方协调有关问题,配合做好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区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做好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有关工作。
项目申请时提出的项目经费投入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研项目必须按要求参加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工作,对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拨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区科技局每年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重大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凡经区科技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区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含专项),在完成预定任务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绍兴市越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体现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对其中的一般项目,也可由区科技局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主持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财政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4人。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业专家、经济(财务)专家组成,其中专业专家不少于三人。专业专家在省、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
专业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主持验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二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必须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后6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编号并批复验收申请。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项目验收申请书;
绍兴市越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
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包括重要数据、技术资料、证明文件、专著、论文目录和照片资料等;
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经区科技局批准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需提供批准调整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对区财政科技拨款的项目,验收时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拨款经费、 镇街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并按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科技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二种。
第四十三条 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应予通过验收。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存在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第四十六条 要求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结题的,由区科技局出具结题意见,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四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十八条 由区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省、市级项目,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二份交区科技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属区科技局委托验收的一般项目,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视情组织抽查。
第五十条 建立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考评制度。项目验收结果在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在项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材料(结题材料)原件存入项目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经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 加强科技诚信管理,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再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区级科技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项目立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
项目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
项目到期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第五十三条 从事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镇、街道可按照本办法精神,对本辖区内的计划项目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科技局,区府办。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