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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0649/2014-69817 组配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4-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4- 06- 25 00: 00 浏览次数:

  一、越城区民政局概况

  (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组成部门,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社区建设科、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科、社会保障科),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个(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2个(区婚姻登记处和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现有行政编制11名,实有行政人员11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数5人,实有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3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数7人,现有事业人员4人,退休干部3人。实有小汽车1辆。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有: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工作。

  2、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3、组织协调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城乡(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主办全区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5、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6、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7、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指导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8、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9、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10、负责区本级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负责农村退伍军人接受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监督、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义演、义卖等;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减灾、生产自救工作。

  14、主管全区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5、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16、负责大型水库、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17、负责民政事业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1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区民政局的部门预算包括:局机关本级行政单位预算,局直属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公事业单位)、区婚姻登记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区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个事业单位的预算。

  二、越城区民政局4家预算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越城区民政局2014年收入预算5000.57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000.5774 万元,占100 %。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越城区民政局4家预算单位2014年支出预算为5000.577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75.910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666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72.35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638.821万元(主要用于困难群众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22.105万元、项目支出167.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越城区民政局4家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安排222.9004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24.3万元,主要用于低保事业工作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安排41.7万元,主要用于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安排13万元,主要用于八一部队慰问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安排450.87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代管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障经费(含无军籍职工)、遗属补助经费等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1.7304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退休公务员的退休经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安排189.36万元,主要用于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安排604.5万元,主要用于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生活补助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安排979.29万元,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安排197.81万元,主要用于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退休经费等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安排99.86万元,主要用于镇(街道)社会救助所和社区社会救助站人员工作经费补助及村级灾害信息员以奖代补金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安排1104.25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项)安排31.2万元,主要用于居民基本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时的救助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安排853.11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项)安排11.6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时的救助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项)安排54.05万元,主要用于麻风病人、精减退职、百岁老人等救助及春节慰问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农村五保供养(项)安排57.8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人员生活人供养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项)18.5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及三无人员临时救助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21.8604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安排0.02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支出。

  2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2.7852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四)201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根据区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

  2、公务接待费

  2014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6.334 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24.72%  %。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督查、省内兄弟单位交流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4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2.472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5.945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2.4727   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指民政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民政管理事务活动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民政局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公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民政代管退休及遗属经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指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指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指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款)指用于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人员临时救助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指主要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时的救助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指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时的救助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反映民政局本级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指民政局本级及局下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提租补贴:指民政局本级和局下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提租补贴支出。

  (3)购房补贴:指民政局本级和局下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缴纳的购房补贴支出。

  

  附件:越城区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越城区民政局预算公开表.doc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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