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区财政决算;制定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各镇财政预算的执行。
3.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有关管理政策和办法。
4.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制定财政、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5.负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机关小汽车编制和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审核报批工作。
6.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上报争取项目,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工作。
7.负责全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做好会计上岗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8.负责全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财务审查和核实兑现工作。
9.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指导和监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10.负责全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11.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12.组织全区财政支出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计划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目标申报。
13.负责拟订区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案件。
14.负责全区财政体制范围内的税收事务协调和税收统计分析;负责协调全区税源经济管理。
1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1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越城区财政局部门预算包括:越城区财政局本级预算、越城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预算。
二、越城区财政局(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越城区财政局(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2014年收入预算607.53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07.5338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越城区财政局(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2014年支出预算为607.5338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38.273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6.70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2.557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46.82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4.00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7.7131万元,项目支出8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越城区财政局(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安排449.2736万元,主要用于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日常人员、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89万元,主要用于金财工程信息化建设、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系统扩面等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安排6.7032万元,主要用于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44.3976万元,主要用于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安排0.031万元,主要用于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
6.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18.1284万元,主要用于本级及下属1家参公事业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四)201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根据区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
2.公务接待费
2014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3.373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24.36%。主要用于各类公务接待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4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4.84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7.19%。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4.849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将根据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于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