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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2878027/2015-0393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发文日期: 2015-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越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 11- 18 15: 3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50号)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越城区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绍市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落实农民建房审批权力下放事项。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越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申请建造新房的,必须拆除或依法处置旧房,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国土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坚持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原则。进一步下移宅基地管理重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审批模式要求,切实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

  坚持节约集约、盘活存量原则。按照“控制单家独院、规范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的建设思路,创新建设方式,引导农民由分散居住转向适度集中居住。引导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盘活村内空闲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严格保护耕地。

  二、审批对象和分户界定

  (一)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必须是越城区行政区域农业户、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世居非农户(含土地征用的非农户)、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经村、镇(街道)及国土部门同意调剂宅基地随同转让的除外;

  3.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4.原农村住房已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公寓式安置的;

  5.房产继承人中户籍在本村的而放弃继承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予以优先安排:

  1.无房户、危房户以及家庭合法房屋人均宅基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困难的住房困难户;

  2.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或旧村改造的;

  3.规划需要或实施市区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的。

  (二)分户界定

  1.农村村民建房户人口按户籍所在地在册农业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可按在册二人计算(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列入户口计算范围),凡户籍关系不在申请建房户所在行政村的,不得单独申请建房;

  2.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如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一个子女居住,不得与子女分户单独申请建房。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三代共居一处,且第三代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三、面积标准和旧房处置

  (一)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

  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6人及以上)、中户(4至5人)、小户(3人及以下)使用耕地分别为125平方米、11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使用非耕地的分别为14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对于5人以上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不进行分户建房的和利用低丘缓坡非耕地建房的,宅基地限额标准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公寓房安置模式,原则上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允许一户多套,但其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农户可享受的规定限额之内。

  (二)旧房处置

  建房农户申请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前,原有房屋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处置到位,否则不予审批。

  1.涉及旧房拆除的,严格执行建新拆旧政策。申请建房农户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新批宅基地放样前必须自行拆除,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将土地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2.涉及旧房调剂的,必须先公证后办理房产、土地变更手续,不得以转让调剂协议等代替。如有房产证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村民住宅面积限额标准批准调剂手续,由房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进行房产过户,国土部门再凭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未办理房产证的,国土部门根据属地乡镇(街道)批准的调剂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确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经乡镇(街道)认定后可保留房屋。保留房屋须在腾空后交由行政村管理,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四、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申请建房户向户口所在村书面提出建房申请,并提出旧房处置意见,村委在认真调查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优先落实无房户和危房户建房用地的原则,召开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建房名单,在村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填写村级审查意见,以村为单位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联合审查。乡镇(街道)收集建房申请资料后,会同当地国土所、规划部门等部门到现场踏勘。对申请建房户建房条件、规划选址范围用地地类、地质灾害、农转用报批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3.乡镇(街道)审批。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审核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填写审批意见,报越城区或镜湖新区国土分局备案。国土分局汇总统一到市国土局加盖市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4.县管转用。对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农民建房用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农用地转用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请,乡镇(街道)在上级下达的建房指标额度内或落实拆旧复垦地块基础上审核同意,报越城区或镜湖新区国土分局审核后组件报越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内的仍需报部、省审批。农转用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乡镇(街道)负责供地审批。涉及林地、水域的由乡镇(街道)汇总审核后报相应部门审批。

  按照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文件要求,农民建房审批实行零收费。农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测量、土地规划调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所属乡镇(街道)承担,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费由区政府和镜湖管委会承担。

  (二)审批材料

  1.建房申请表;

  2.公示情况表及公示照片;

  3.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该户计划生育情况,独生子女附《独生子女》复印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7.农村建房呈报表;

  8.涉及农转用的要提供农转用批文及汇总表;存量建设用地要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

  9.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10.涉及分家析产或调剂的提供经公证的分家书或调剂协议;

  11.原老房权源资料;

  12.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除《农民建房呈报表》需提供四份以外,其余资料为一式两份,乡镇(街道)留存一份,市局信息中心存档一份。

  五、工作要求

  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坚持政策导向,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批东建西”、“超面积用地”等现象发生。

  (一)强化批前审核。对各村上报的申请建房户名单,各地要加强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积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人口分户、旧房现状及处置方案、“一户一宅”、“限额标准”等相关情况进行逐一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四公开”要求,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公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坚决制止“搭车报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强化批中服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各地要强化服务,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主动与镇村衔接,积极参与到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为建房选址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资料。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积极配合做好农转用组件报批等相关工作,做到规范高效,保证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对于偏远地区,要组织专人定期下乡,集中指导村、乡镇(街道)办理农民建房手续。

  (三)强化批后监管。经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各地要积极会同乡镇(街道)及规划等部门按照审批位置放样定点,经确认建房位置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样张)

        2.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样张)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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