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发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
现将《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印发〈关于绍兴市级经济十强企业综合考评实施方案〉和〈绍兴市级经济十优产业项目评选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发改投〔201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2月24日
抄送:镜湖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印发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件 | |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 |
绍市发改投〔2015〕5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级经济十强企业综合考评实施方案》和《绍兴市级经济十优产业项目评选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越城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67号)精神,现将《绍兴市级经济十强企业综合考评实施方案》和《绍兴市级经济十优产业项目评选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绍兴市级经济十强企业综合考评实施方案
2.绍兴市级经济十优产业项目评选实施方案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附件1
绍兴市级经济十强企业综合考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6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考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示范效应,提升市级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订本方案。
一、奖项设置和参评条件
企业综合考评主要表彰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和滨海新城范围内规模较大、行业地位较高、发展势头较好、区域带动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其中,工业企业6家、服务业企业3家、建筑业企业1家。
参评企业条件: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非“三高一低”企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不含金融业);建筑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
二、评比办法
对申报市级经济十强的企业,分别按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十强奖评分细则,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出考评结果,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评比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填报评比申报表,报送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二)所在区、开发区推荐。所在区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税、统计等部门核实数据真实性,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和市建管局。
(三)部门复审。市发改委、经信委、建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评分细则及资料真实性,对推荐企业进行考核评审,形成考评意见,于1月18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市发改委汇总。
(四)公示。由市发改委牵头将初步入选企业在网站进行公示。
(五)上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按绍市委办发〔2014〕67号精神:
(一)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获奖名单,颁发奖牌。
(二)对十强企业企业家给予价值5万元的物质奖励。
(三)享受全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应按时上报相关申报资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二)凡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当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不得参加评比。
(四)各申报单位必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负责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荣誉奖项及由此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予以通报;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及主管部门责任。
(五)此考评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企业评分细则
2.服务业企业评分细则
3.建筑业企业评分细则
附件1
工业企业评分细则
具 体 细 则 | |
销售收入 (基本分25分) | 1.绝对量(基本分15分):以参评企业平均值为基本分,按照完成比重计算得分,加扣分不超过15分; 2.增速(基本分10分):达到市区规上企业平均值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10分 |
1.绝对量(基本分20分):以参评企业平均值为基本分,按照完成比重计算得分,加扣分不超过20分; 2.增速(基本分10分):达到市区规上企业平均值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10分 | |
1.绝对量(基本分20分):以参评企业平均值为基本分,按照完成比重计算得分,加扣分不超过20分; 2.增速(基本分15分):达到市区规上企业平均值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15分 | |
达到市区企业平均值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10分 | |
行业排名 | 行业排名位列全市前三强的,分别加3分、2分和1分,位列全省前三强的,双倍加分;位列全国前三强的,三倍加分(不重复计分) |
当年获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得1分、2分;当年获得发明专利的,每只加2分;当年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产品)计划的,每只加0.5分;当年获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加0.5分 | |
当年工业投资每达到1000万元,加0.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当年获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含出口名牌)、商标的,每只分别加1分、2分 | |
当年获准在国内外上市的,加2分,上市增发的,加1分;与世界500强或全国前100强企业参股合作的,加2分;实行收购、兼并、重组且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加1分 |
附件2
服务业企业评分细则
具 体 细 则 | |
销售收入 (基本分25分) | 1.绝对量(基本分15分):第一名得基本分,其余得分=自身实绩/第一名实绩*基本分; 2.增速(基本分10分):第一名得基本分,其余得分=自身实绩/第一名实绩*基本分。 |
1.绝对量(基本分20分):第一名得基本分,其余得分=自身实绩/第一名实绩*基本分; 2.增速(基本分15分):第一名得基本分,其余得分=自身实绩/第一名实绩*基本分。 | |
1.绝对量(基本分20分):第一名得基本分,其余得分=自身实绩/第一名实绩*基本分; 2.增速(基本分10分):第一名得基本分,其余得分=自身实绩/第一名实绩*基本分。 | |
达到市区企业平均值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扣分不超过10分 | |
行业排名 | 行业排名位列全市前三强的,分别加3分、2分和1分,位列全省前三强的,双倍加分;位列全国前三强的,三倍加分。(不重复计分) |
被评选为省服务业创新企业的,加3分;被评选为市服务业创新企业的,加1分。(不重复计分) | |
当年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加3分、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当年服务业投资每达到1000万元,加0.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当年获准在国内外上市的,加2分,上市增发的,加1分;与世界500强或全国前100强企业参股合作的,加2分;实行收购、兼并、重组且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加1分 |
附件3
建筑业企业评分细则
栏目 | 具 体 细 则 |
企业 | 拥有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的建筑建业,增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加10分,增项交通、水利等专项资质一、二、三级资质的每项分别加30分、15分、5分,所有资质可累加计分。 |
拥有教授级高工以上的每人加10分;拥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每人加4分,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加0.5分,可累加计分。 | |
拥有一级建造师的每人加6分,二级建造师每人加3分,可累加计分。 | |
设立驻外省级分公司或办事处每设立一处可分别加10分、5分。 | |
经营 | 当年度新开拓的区域市场,承接业务量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以上的每一次分别加10分、6分、3分(招标文件为准)。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实交地税(施工)按入库数每50万元加4分(地税部门证明)。 |
当年度承接标志性建筑或高大难新工程加20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证明)。 | |
独立承包或分包境外工程,年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加50分,500—1000万美元的加15分,100—500万美元的加10分,50—100万美元的加5分;劳务输出30人以上的,每处加15分。 | |
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1—2亿元的大型项目,每只加2分;单项合同达5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加5分、8分。 | |
工程 | 主承建施工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每只加60分,国优金奖加50分,银奖加40分。 |
获浙江省级优质工程奖杯的,每只加30分,其余省(市)每只减半加分;获(区)市级优质工程奖杯的,每只加10分;获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的,每只加15分,省级的每只加6分。 | |
专业、分包工程获奖且完成的工程量在500 万元以上的,按上述加分值的30%计算。 | |
获专业协会评定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每只加30分,获专业协会评定省(市)级优质工程的,每只加10分,获国家级、省级QC成果奖的每项加5分、2分。 | |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群体投诉或新闻曝光的,每起减50分。 | |
安全 | 获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程”每只加10分,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程”每只加5分。 |
凡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减50分,非责任事故因工死亡的,每死亡1人,减25分,三人(含)以上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 |
科技 | 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10分,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加8分。当年被认定为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加30分。 |
当年主编行业标准、规程的,每项加50分,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科技进步奖项的,每项(次)加20分。 | |
当年度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通过部级考核的,加30分。 | |
推广绿色建筑工程,每承接一项工程受到认可的加20分;推广住宅产业化试点,受到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加30分。 | |
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并创省科技示范工程的,加10分,创部级科技示范工程的,加20分。 | |
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加50分、20分、10分,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加50分。 | |
其他 | 企业返乡投资或参与当地建设项目,当年度每投入1000万元加5分,可累计加分。 |
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民工集体上访的,每起减10分,由此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减50分。 | |
获部级建筑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受到部级建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减20分,省级减15分,市级减10分,可累计计分。 | |
企业参与社会慈善、公益捐款的,每10万元加5分;企业冠名基金的,每100万元加5分。 | |
不按时上报报表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 |
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每次减50分。 |
附件2
绍兴市级经济十优产业项目
评选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67号)精神,为进一步释放市级经济发展活力,培大育强,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市级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奖项设置和参评条件
优质产业项目评选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和滨海新城范围内进行,共评选10个优质产业项目,其中工业项目7个,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及综合体项目)3个。
参评条件:工业、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可以放宽到1亿元;2014年实施项目。
二、评选办法
申报市级经济十优产业项目,按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两类,根据总投资、当年投资、投资强度、单位能耗预期税收、单位排污预期税收、单位用地预期销售和税收等方面指标进行评分。每个产业项目只能入选一次。
三、评比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于次年1月10日前填报申报表,报送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2.所在区、开发区推荐。所在区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核实数据真实性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发改委。
3.部门评选。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统计局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初步入选项目。
4.媒体公示。市发改委将初步入选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
5.上报审定。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按绍市委办发(2014)67号文件精神:
1.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入选项目名单,颁发奖牌。
2.对十优产业项目业主给予价值3万元的物质奖励。
五、其他事项
1.企业应按时上报相关申报资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凡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3.各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荣誉奖项及由此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予以通报;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所在区政府及主管部门责任。
4.此评选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十优产业项目申报表
2.十优产业项目评分表
附件1
十优产业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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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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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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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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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用地数量(亩) |
| 投资强度 (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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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年用能(吨标煤) |
| 预计年排放污水(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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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年销售收入(万元) |
| 用能吨标煤预期税收(万元/吨标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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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 |
| 预期亩均税收(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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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日期: 盖章 |
注:1.预期指标填报请附书面证明材料(如落户协议、能评审查意见、环评批复等,无落户协议则由越城区或各开发区提供证明)。2.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用能吨标煤预期税收:预期年税收/预计年用能;排放吨污水预期税收:预期年税收/预计年排放污水;预期亩均销售收入:预期年销售收入/项目总用地面积;预期亩均税收:预期年税收/项目总用地面积。
附件2
十优产业项目评分表
项目名称:
评选内容 | 总分值 | 评分细则 |
投资规模 | 20 | 投资规模每达到1000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当年投资 | 20 | 当年投资每达到1000万元,得0.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投资强度 | 20 | 参评项目中第一名得满分,其余得分=自身投资强度/第一名投资强度*20。 |
用能吨标煤预期税收 | 10 | 参评项目中第一名得满分,其余得分=自身用能吨标煤预期税收/第一名用能吨标煤预期税收*10。 |
排放吨污水预期税收 | 10 | 参评项目中第一名得满分,其余得分=自身排放吨污水预期税收/第一名排放吨污水预期税收*10。 |
预期亩均销售(营业)收入 | 10 | 参评项目中第一名得满分,其余得分=自身预期亩均销售(营业)收入/第一名预期亩均销售(营业)收入*10。 |
预期亩均税收 | 10 | 参评项目中第一名得满分,其余得分=自身预期亩均税收/第一名预期亩均税收*10。 |
| 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或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加5分,同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和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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