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民政办: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04号)和《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绍市民福〔20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儿童福利工作实际,现就建立我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社会或自身等原因陷入困境,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致困原因,对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具体包括:
(一)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符合下列其中之一的:
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二)重残儿童
持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是一级或二级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用于困境儿童的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发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
(二)持《越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或《越城区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的重残儿童,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的70%发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其他不持《救助证》的重残儿童,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的30%发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
已享受低保救助金或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困境儿童,其本人领取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同时符合上述不同类型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补差发放,不重复计发。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儿童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市越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儿童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儿童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⑶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的,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书(见附件3);
⑷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有效复印件和当地司法所出具的正在监狱服刑或强制戒毒的证明;
⑸父母失踪的,由所在社区(村、居)和镇街核实出具证明;
⑹父母死亡的,提供当地派出所核实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失踪的证明;
⑺残疾的,提供二代《残疾证》复印件,所在镇街残联核实盖章有效;
⑻重病的,提供近期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说明病种、病情、患病时间等基本情况,原件盖医院公章有效;
⑼低保或困难家庭的,提供《越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或《越城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所在镇街核实,盖章有效。
社区(村、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镇街审核。
镇街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困境儿童名单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样张见附件4)。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审核不合格的,由所在镇街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与公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核定补助标准,自批准次月起享受补助,发放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绍兴市困境儿童补助证》。核查不合格的,书面反馈给镇街,由镇街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发放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民政局按月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支付到困境儿童个人或监护人账户,由困境儿童监护人按照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关儿童福祉、社会和谐,各镇街务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审批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确保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镇街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困境儿童的困境动态变化情况,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实行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应每半年对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助对象开展一次资格复核。困境儿童档案由镇街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社区(村、居)应及时掌握、了解和上报补助对象的困境动态变化情况,对死亡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上报停发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被依法收养后,次月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满6个月(从释放之日次月起计算)后终止发放。
动态情况核实后,镇街应及时填写《越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动态单》(见附件5),办理相应手续。
(三)落实监督指导。镇街、社区(村、居)应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落实专人负责儿童福利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落实困境儿童有关福利保障政策,协助调解困境儿童家庭纠纷,维护困境儿童基本权益,掌握、督察困境儿童动态变化情况,协助办理补助申请工作,为困境儿童建档造册。对父母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镇街应与其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名词解释
2.越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3.越城区困境儿童委托监护协议书
4.越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公示(样张)
5.越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动态单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