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财政所、街道党政办,区属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做好我区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2014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并举,网络教育以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为主导,面授教育具体形式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的形式执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地方企业管理及财税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学时。教材以省财政厅编写的《2015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为主。
四、继续教育安排
(一)培训单位。按原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并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以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培训。
(二)培训时间。2015年度继续教育于2015年4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因故未完成当年(或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一)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的,经考试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将根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培训要求
(一)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会计人员在参加面授报名时,务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机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加强对课程设置、师资任用、教学效果等方面的管理。区财政局将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三)各镇、街道仍按属地原则组织做好培训公告和培训报名工作,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顺利完成。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