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计卫局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响应级别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2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3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确认
3.4 报告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物资、经费保障
5.2 通讯和交通保障
5.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5.4 监督检查
5.5 奖惩
6 后期评估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确保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和落实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防治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政府的领导下,与宣传、侨办、外办、应急办、发改、经信、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工作。
1.4.2 预防为主、科学应对。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进行疫情监测、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落实疫区回国就诊人员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有效手段,果断处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
1.4.4 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科学、正确对待埃博拉出血热,消除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1.5 响应级别
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
1.5.1 Ⅳ级应急响应
我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输入性病例。
1.5.2 Ⅲ级应急响应
我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输入性病例后,产生二代病例。
1.5.3 Ⅱ级应急响应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输入性病例后,出现本地聚集性疫情。
1.5.4 Ⅰ级应急响应
埃博拉出血热出现社区水平的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疫情对我区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 组织机构
区计卫局成立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聘请专家成立埃博拉出血热防治专家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卫生监督组、社区防控组及埃博拉出血热防治专家组,由公卫科(应急办)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科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计财科牵头。
2.1.2领导小组的职责
(1)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政策,落实措施,统一指挥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应急处置。
(2)根据国内外及省内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风险评估,结合专家组意见,调整防治策略措施并组织实施。
(3)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4)对区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埃博拉出血热防治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并开展监督检查。
(5)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2.1.3领导小组各组职责
2.1.3.1综合协调组
(1)负责本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的综合协调工作。
(2)联络区政府应急办及区级相关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
(3)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储备药品、物资的调用。
(4)与市卫生局应急办沟通联系,了解疫区国家、国际社会和我国我省疫情应对相关工作和进展情况。
(5)做好疫情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及相关防控信息的报送工作等。
(6)协调组织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应急培训。
2.1.3.2监测与疫情处理组
(1)负责指导开展本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监测工作。
(2)组织协调开展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3)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指导工作。
2.1.3.3卫生监督组
(1)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防控措施落实等卫生监督检查。
(3)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2.1.3.4社区防控组
(1)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防控技术方案要求,做好来自疫区人员的自我健康监护指导。
(2)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防控技术方案要求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3)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防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医护人员和社区居民的卫生健康教育。
2.1.3.5 医疗救治组
(1)负责组建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和专家库。
(2)协调急救中心做好病人的转运工作。
(3)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4)加强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和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制度的落实。
2.1.3.6新闻宣传组
(1)负责与区级新闻媒体协调,准确、及时发布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媒体沟通。
(2)组织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2.1.3.7物资保障组
(1)负责落实药物、防护防疫用品、医疗救治设施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准备。
(2)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方面的物资及经费筹措、协调工作。
2.2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领导小组聘请流行病学、传染病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区级综合专家组;各学科工作小组根据职责和防治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
专家组主要有以下职责:
(1)对我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形势开展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防控和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领导小组和综合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2.3.1 卫生行政部门
(1)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当地卫生系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防控工作指导。
(2)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发展态势,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辖区内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落实当地埃博拉出血热转诊,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3.2 医疗机构
(1)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的报告和救治工作。
(2)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病毒污染外环境。
(3)加强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治疗进展报告及网络直报工作。
(4)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采集、保存样品,送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坚持就地治疗、集中收治相结合的原则,病例在确保生物安全情况下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就地隔离治疗。
(6)各类诊所、门诊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留观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立即向区计卫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在确保生物安全情况下立即联系安排将病例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筛查,不得滞留病人,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7)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8)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疾控中心组织下,负责指导来自疫区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护,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
2.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区疾控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
(2)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国家、省有关方案要求,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别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
(3)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来自疫区人员的自我健康监护。
(4)开展与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应急相关的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诊断试剂、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
(5)负责公众埃博拉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2.3.4 卫生监督机构
(1)依法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及菌(毒)种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2)围绕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对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的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依法开展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4)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区疾控中心、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1.2 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3级疫情监测网络,依托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及相关临床科室为哨点,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早期监测工作。
3.1.3 监测内容
我区各级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具有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症状的病例,应进行国外(尤其是疫情国)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在明确具有埃博拉出血热流行病学史后,应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采样等排查工作。
3.2 预警
3.2.1 预测
区疾控中心应加强埃博拉出血热监测预警预测,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区计卫局应急办应定期召开埃博拉出血热防治专家组会议,研究、分析、评估各类埃博拉出血热监测数据信息,研判我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形势及发展趋势,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2.2 预警的方式、方法
(1)方式: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系统内预警和社会预警。系统内预警主要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公众,主要目的是增强公众自我防病能力。
(2)方法:系统内预警可以采取手机短信、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3.2.3 预警分级:根据Ⅳ级到I级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应向卫生系统内部和社会发布相应预警。
3.2.4 预警的评估与信息发布程序
(1)评估: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
(2)发布:系统内预警由领导小组综合组向全区卫生系统发布,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社会预警由上级政府批准发布。
3.2.5 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我区埃博拉出血热发生的可能性和疫情强度发生变化,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系统内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3.3 确认
我区病例由市级专家组按照诊疗方案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确诊。确诊程序可根据疫情进展和防控需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由省卫生计生委随时作出相应调整。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1.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4.1.2 属地管理,定点救治的原则
原则上,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在属地定点医院隔离救治。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领导小组及工作组进入相应的应急值班状态。
(2)组织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区疾控中心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等管理工作。
(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加强门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5)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病例居住和活动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6)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公众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的风险。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7)组织对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技术培训。
(8)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建议区政府根据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埃博拉出血热防治专家组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疾病危害程度和后续传播趋势进行研判,提出防控建议。
(3)实行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动态报告。
(4)组织专家对本辖区药械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需求进行紧急评估,完善储备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应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并开展医疗卫生资源评估。
(2)组织专家对疫情社区传播风险、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现状等进行评估,提出调整防控策略和物资储备需求的意见。
(3)加强埃博拉出血热治疗、预防方法的研究。
4.2.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响应后,应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政府批准,采取疫区封锁、学校停课等防控措施。
(2)疫区对外出人员、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分别实行交通检疫措施,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病例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症状体征,并对上述病例及时进行排查。
(3)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集中优势医疗资源,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根据医疗卫生资源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求,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4)组织对埃博拉出血热流行的严重程度和医疗卫生资源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药物需求。
4.3 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进展,经区级专家组论证后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物资、经费保障
5.1.1 物资储备
向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其他应急设施。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生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
5.1.2 经费保障
向区政府提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的防控专项经费预算报告。
5.2 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各类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5.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埃博拉出血热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和预防埃博拉出血热。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4 监督检查
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监督检查和上级督查。
5.5 奖惩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 后期评估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计卫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将根据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防控应急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最新要求执行。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计卫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