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管理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及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7号)、《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越城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4〕18号)文件精神, 设立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挂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绍兴市越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设7个内设机构、3个直属机构和8个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下设3个事业单位,分别是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绍兴市越城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绍兴市越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2.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3.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区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牵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5.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组织和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6.组织查处有关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合同欺诈、商标侵权、广告、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7.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9.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0.依法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的召回、餐饮环节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监测。
11.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13.监督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14.领导和管理所属、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食品药品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由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预算,所属事业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绍兴市越城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两个二级预算单位构成。
二、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收入预算2498.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498.51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支出预算为2498.51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97.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1.39万元。
2.按支出经济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564.6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3.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3.71万元,项目支出587.0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安排1710.0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经费的基本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537.06万元,主要用于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品检测和协管员等工作经费。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安排50万元,只要用于下属事业单位履行市场稽查和食品药品专项检查等职责工作经费。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171.6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安排0.1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向符合政策的职工每月发放提租补贴。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29.64万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四)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
根据区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2016年未安排预算。
2.公务接待费
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比上年下降400.50%。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省外有关单位来访、监督、检查、交流等方面的支出。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实施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暂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将根据实际工作及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追加或调整。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实务是反应预算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财政部规定的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财政部规定的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补贴。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