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部门,新区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综合验收机制。现将《越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镜湖新区经济发展局
2015年5月25日
越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绍兴市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由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越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四条 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五条 越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综合验收;
(二)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老小区改造、道路交通等基本建设综合验收;
(三)区农水局负责农业、水利和水电等基本建设综合验收;
(四)区计卫局负责医院、计生指导站、乡镇卫生院等基本建设综合验收;
(五)区民政局负责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基本建设综合验收;
(六)区城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七)迎恩门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迎恩门工程建设综合验收;
(八)镜湖新区建设局负责镜湖新区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验收;
(九)其它越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六条 越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分别听取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情况的汇报;
(二)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三)分专业审阅有关资料;
(四)各部门在《综合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作出综合鉴定和评价。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将综合验收结果到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备案,以便区发改局(新区经发局)根据综合验收结果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