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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7320048836/2016-050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16-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07- 13 10: 43 浏览次数:


绍市委发〔2016〕32号(转型升级)


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加快构建绿色高端产业体系,推动绍兴经济进入“产业中高端、发展中高速”健康轨道,促进三区融合发展和市域协同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励有效投资

  (一)项目投资

  1.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技术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购置单台价值100万元及以上智能装备部分奖励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属本市生产的再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符合“八大”重点产业提升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以及列入市重大项目名单的,奖励标准均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

  (二)招商选资

  4.单个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当年实到外资800万美元及以上,或实到内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到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民营经济500强企业、央企、军企投资市区项目加倍奖励。

  二、鼓励提档升级

  (一)工业

  5.设立印染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对印染集聚企业新增的国际、国内先进生产设备,按照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评为市级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鼓励印染企业改制上市,对在上海、深圳主板新上市的印染企业,第一家奖励1000万元,第二家奖励800万元,第三家奖励500万元,第四家开始按面上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执行;对在“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6.对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对当年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或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信息化改造,经认定,按企业信息化系统应用实际投入总额的15%以内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软件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信息产业(信息化项目、示范试点企业)的,经认定(验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引进入驻信息产业企业(需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和依法纳税)20家及以上、40家及以上的信息经济运营项目,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9.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给予平台不超过400万元/年的补助。

  (二)服务业

  10.对列入市级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或200吨以上的内河运输船舶,分别按车辆每辆600元/吨、船舶每艘150元/吨给予资助。对年度纳税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

  11.全面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对快递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X光机安检设备,按每台设备给予购置价不超过30%的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对新建的监管、保税设施,按软件系统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正常运营的保税监管仓,按50元/平方米·年给予补助。对本地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在属地报关的,按30元每标箱给予奖励,在属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箱奖励100元。

  13.根据企业类型及业务属性,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每执行1美元,给予分档奖励0.15元、0.2元、0.3元,比上年增长部分再奖励0.1元/美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4.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建筑业

  15.对当年建筑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建设部、省建设厅的二星级、三星级“运行标识”认证的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给予45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建筑产业现代化扶持政策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双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5〕51 号)执行。

  16.国际(或国内排名前5位)勘察设计企业、国际(国内)知名设计大师在本市独资或合资设立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股份公司,且本市企业占股不超过50%、一年内新设公司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勘察设计企业独立承接市外设计业务,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计企业3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市场开拓

  17.企业投保出口信保和参加“两反一保”应诉的,每家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对企业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由市级相关部门与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参展目录),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列入中央或省参展资助目录的,实行差额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对规模进出口企业(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的,按摊位费的50%给予资助。

  (五)绿色经济

  19.企业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电量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五年;对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0.鼓励企业燃煤锅(窑)炉实施天然气或电能替代改造,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经认定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绿色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创新发展

  (一)创新主体

  2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实际销售额5%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研发经费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3.对当年新认定、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

  24.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创新载体

  25.对政府与“大院名校”共建的重大创新载体,按照协议给予100—5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累计不超过三年)。保留“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院校开展科技合作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大院名校共建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建设。

  26.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三)自主创新

  27.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2万元、3000元,国外专利加倍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且第一专利人为我市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8.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9.对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发展新型业态

  (二)工业设计

  30.对当年获得各级工业设计奖项的优秀工业设计作品,最高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基地,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的补助(最长三年);新入驻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基地的优秀设计企业,经认定最长给予三年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三)电子商务

  31.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省级及以上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绍兴市区的,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大型第三方跨境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三年内按每年入网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当年列入省级电子商务专业村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上级财政资助的农村电商服务点给予50%的配套补助,每个点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与电商企业签订战略协议或开展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基地,给予年纳税销售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推进“产业带”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运营单位三年内分别给予实际运营经费80%、70%、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新建集聚电商企业(需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和依法纳税)20家及以上、40家及以上的电商园区(含跨境电商园区,下同),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给予连续三年年租金50%的房租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产业基地(园区)、平台及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五、强化金融支持

  33.支持企业上市(含场外市场挂牌),对企业改制中产生的成本予以扶持。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境内A股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市区的,奖励2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奖励6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5‰奖励。继续执行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减持奖励政策。

  34.鼓励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收购企业资产交易额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35.新设私募投资机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且6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绍兴市内实体企业本地项目的,予以奖励。

  36.金融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融资性担保而发生损账的,按实际损账情况给予20—40%损账补助,单家中小微企业损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争先创优

  (一)效益贡献

  37.设立综合效益奖。分产业(工业、服务业和建筑业)分行业(工业企业按纺织印染、医药化工、机械制造及其他等四大行业分类,服务业企业按商贸、文化旅游、物流、高技术服务及其他等五大行业分类)进行企业综合效益排序。以各区为单位,对各产业各行业A类企业排名前十位,且当年区内所属期实缴税收比上年有增长的企业,其当年实缴税收超过所在区平均增幅部分地方所得等额奖励给企业。

  38.设立效益突破奖。对当年征收期实缴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5%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对当年征收期实缴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5%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品牌创建

  39.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40.当年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0万元。当年新行政认定为省级著名商标、省出口名牌、省名牌产品、“浙江制造”认证产品的,每件(个)奖励10万元。

  41.当年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参加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奖励10万元。

  42.对建筑企业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筑工程在本市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附则

  1.文化旅游产业、“三农”和人才政策另行制定。

  2.本文件适用于市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扶持(奖励、补助等)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各区兑现。兑现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3.本文件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不包括当年度新上项目或新办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企业摊位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上级财政扶持项目如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所属区财政按本文件规定综合配套计算。

  4.加强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对未在市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存在偷税、侵权、假冒、违章建设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企业;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信用失范、严重信访问题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优惠。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5.本文件中企业实缴税收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项目投资额(政策中已明确为设备投资额的除外)是指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入及其相关项目性支出的实际支出数,不包括土地款。企业各类政府投资性项目不纳入本文件补助、奖励范围。

  6.本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保留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2016年以前开工,至今未竣工验收的项目,继续按市或区原有关经济扶持政策执行;产业基金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执行;继续执行总部企业、回归经济、兼并重组奖励政策;其余文件中扶持经济发展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本文件具体配套细则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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