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预算单位、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4〕36号)、《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绍财预执〔2016〕5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绍兴市越城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