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和《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7〕70号)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根据国家卫计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省卫计委等15部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和《绍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市人口计生领〔2017〕6号)的要求,现就我区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实施意见精神,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保障母婴权益。到2017年底,我区新建改建标准化母婴设施13个以上;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不低于70%。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 85%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开展对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科学规划,分类推进。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建独立母婴室。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参照此标准,配建独立母婴室。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应配备基本设施,设施配置推荐标准见附件。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配置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二)规范建设,便民服务。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统一母婴设施标识、统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新建母婴室按照推荐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已建母婴室参照推荐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等候专区、母婴专座。在乘车、检票、就诊、政务办事等公共服务时,为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妇女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深入宣传,强化管理。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和母乳喂养的知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各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多元共建。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将辖区内母婴设施的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推进。动员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推进母婴设施的多元共建。
(二)属地管理,明确分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全区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
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并推进辖区单位落实母婴设施建设。
区卫计局要制定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加强上下沟通和部门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
区文明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将此作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区发改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区住建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设施中。
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等部门负责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总工会要按照母婴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继续推进“妈咪暖心小屋”的建设。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与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的有效结合。
(三)坚持标准,强化考核。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将纳入各镇街和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作为文明单位、卫生单位、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有关部门要依据母婴设施建设的推荐标准,加强指导检查,推广母婴室典型样板。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母婴设施建设进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区母婴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已建成的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2.越城区2017年母婴设施建设任务表
越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1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提供纸巾、湿巾纸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附件2
越城区2017年母婴设施建设任务表
建设地点 | 数目 |
银泰城 | 1 |
鲁迅故里景区 | 1 |
绍兴火车站 | 1 |
绍兴科技馆 | 1 |
绍兴文化馆 | 1 |
市人民医院 | 1 |
市妇幼保健院 | 1 |
市中医院 | 1 |
市立医院 | 1 |
市第七人民医院 | 1 |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 1 |
东浦镇人民医院 | 1 |
皋埠镇人民医院 | 1 |
其他建设点 | 各镇街结合具体情况分别推进 |
抄送:市卫计委,区委办、区府办。
越城区卫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