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建立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及街道党工委有关指示精神,特制订有序信访工作制度如下:
一、接待人员行为规范
1、文明接待,耐心听取信访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做好记录。
2、告知来访人信访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请信访人遵守信访秩序。
3、对于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日之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4、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5、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信访接待秩序。
二、信访人行为规范
1、信访人到街道上访的,必须遵守街道来访制度,先到街道门卫处登记,而后由门卫引导至街道信访接待窗口反映问题。
2、信访人希望直接向街道有关领导反映问题的,应先向门卫说明来意,由门卫电话联系街道有关领导,经领导同意后,由门卫引导至领导办公室反映问题。街道有关领导不在或因其他原因不便接待的,信访人应到信访接待窗口反映问题,由信访接待人员记录后提交街道有关领导。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10人以下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或围堵、攻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不得辱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6)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6、信访人应文明信访,不讲脏话粗话,不大声喧哗,不妨碍机关工作秩序。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害公物和他人私有财物。
三、集体访和非正常个访处置程序
(一)集体访处置程序
1、有群众到街道集体上访或在街道门口聚集时,街道门卫应立即通知街道综治办。
2、街道综治办在接到门卫通知后,应立即赶到街道大门处,问明群众来意,引导群众到指定接待场所就座,安抚来访群众情绪,告知来访群众按规定推选代表反映问题。
3、根据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综治办应联系相关分管领导、职能办站所,同时通知属地村(居)、社区,共同做好信访接待、解答工作。
4、来访群众不听劝导,围堵、冲击街道大门,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有其他过激行为的,综治办应立即报警,同时通知街道行政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中队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与街道综治办、门卫一起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公安部门处置。
(二)非正常个访处置程序
1、信访人情绪激动,大声吵闹的,综治办应先安抚信访人情绪,告知信访人文明上访,理性反映问题;信访人不听劝导,继续无理取闹,影响接待场所工作秩序的,综治办应通知街道门卫,由门卫将信访人带离,待信访人情绪稳定后再进行接待。
2、信访人坐在或躺在信访接待场所地上,或有其他缠访、闹访行为的,综治办应告知信访人其行为违反信访秩序,劝导信访人文明上访;信访人不听劝导的,综治办应通知街道门卫将信访人带离,待信访人同意遵守信访秩序后再进行接待。
3、信访人在工作时间结束时仍滞留信访接待场所的,综治办应劝其离开;信访人仍不肯离开的,综治办应通知街道门卫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
4、信访人不配合门卫管理,辱骂、殴打门卫或其他工作人员,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街道门卫应不予放行,同时要求其交出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人不配合的,立即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