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居(村)干部管理,切实发挥居(村)干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越城区村干部工作守则》《越城区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居(村)干部职数
1.各居(村)选举产生的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主任、副书记原则上需脱产工作,因实际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可聘请工作人员,但不得超过2人,居(村)干部总量控制在2—5人(包括聘用人员)。聘用对象可以是“两委”成员,也可以公开向社会选聘,一年一聘。根据各居(村)实际进行合理分工,将党建、宣传、文书、计生、综治、治保调解、妇联、共青团、工会、民兵连等工作落实到人,并将工作人员分工安排表上报街道党政办。街道建立居(村)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2.居(村)聘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50周岁以下,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岗位知识和电脑操作水平。如聘用人员为原居(村)工作人员,年龄和学历可以适当放宽。由居(村)两委会提出聘用方案,提交居(村)党员、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街道党工委审批。未当选、未聘任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各类工奖报酬。
二、居(村)干部及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一)实行全职化管理。居(村)主职干部每周在居(村)工作不少于5天;居(村)聘用工作人员实行每周至少5天、每日八小时的工作制。
各居(村)干部要保持通讯畅通,街道召开各类会议,任何干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确须请假的按会议通知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街道组织的会议的,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分。
各居(村)每月都要制订下月度居(村)干部及工作人员值班表,于当月25日前上报街道党政办备案,并在居(村)党务、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确保每天晚上有1名居(村)干部或工作人员值班,遇特殊时期工作需要,按街道通知要求值班。凡值班人员擅自脱岗被街道纪工委、效能办查实的,每次扣工奖1000元。
(二)规范请销假制度。居(村)主职干部请事(病)假1天以内的报街道联系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居(村)干部请事(病)假1天以内的向居(村)党组织书记请假,1天以上的报街道联系领导批准。请假事由必须真实,不得造假。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违反规定的,从严问责处理。
(三)规范村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各居(村)干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越城区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试行)》(越委办[2017]40号),遵守党纪法规,提升履职公信力;遵循“五议两公开”,民主议事决策;坚守“七个不得”,规范财产管理;加强“全程监督”,透明项目建设;街道要坚持“有责必问”,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迪荡街道村(居)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从严管理居(村)干部队伍,有效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四)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各居(村)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周要召集居(村)“两委会”干部召开1次村级民情分析会,汇总分析村情民意,及时解决问题;每月主持召开1次由居(村)“两委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商议本居(村)日常工作,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所有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街道党政办负责对会议记录进行督查。
(五)落实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实行居(村)干部包片联户(或网格)工作制,每名居(村)干部结对帮扶不少于3户困难群众。对困难家庭、危重病人家庭、鳏寡孤独老人及留守家庭、信访户、刑满帮教户,居(村)主职干部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其他干部每半月至少走访一次,帮助解决问题。
(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村)干部应书面向街道党工委报告下列事项:
1.本人及直系亲属建房、买房等情况;
2.本人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在辖区内承包建设工程或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
3.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本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4.应当向组织报告或组织要求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
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居(村)干部要提前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15日内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七)坚持干部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居(村)“两委会”每年向全体党员和居(村)民代表报告1次工作,居(村)主职干部每年分别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述职报告1次,并接受民主评议。
(八)实行居(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街道三资代理中心负责组织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居(村)干部离任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居(村)干部及工作人员薪酬管理
1、街道党工委按《迪荡街道村(居)、社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根据年终各居(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各居(村)党组织书记全年报酬,居(村)委主任按党组织书记报酬的95%确定,副书记按党组织书记报酬的80%确定;文书、妇女主任按不高于党组织书记报酬的65%确定,其他聘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高于55%计酬,具体发放方案需报街道审批;一岗多职人员就高计酬;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可视情单独奖励。
2、非脱产的居(村)“两委”干部报酬实行实务实计,误工补贴按不高于200元/天的标准,但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由居(村)“两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经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3、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报酬要合理确定,严格把关,经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4、居(村)干部社会保险由居(村)干部自行缴纳,村适当进行补贴。居(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按社平工资的100%档基数缴纳标准的一定比率计发,副书记、文书、妇女主任按社平工资的80%档基数缴纳标准的一定比率计发,实际参保费用小于计算应发补助的,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经费由所在居(村)补助。其他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居(村)干部履行各项承诺
居(村)干部必须逐项落实在换届选举中作出的承诺,街道党工委将加强对居(村)干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居(村)干部履行承诺情况、日常工作效能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不到岗到位、不认真履职、违背各项承诺的居(村)干部以及聘用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予以处置。
五、居(村)干部辞职
居(村)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可以提出辞职申请。居(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辞职的,由本人向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党工委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居(村)民委员会主任辞职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他居(村)工作人员辞职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居(村)党组织研究答复后方可离职,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六、其他
对社区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