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92878027/2017-83747 | 生成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办发〔2017〕118号 | 统一编号 | DYCD01-2017-0013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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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52号)文件要求,为科学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防雷安全工作归口管理 (一)落实防雷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融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体系建设。 (二)建立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区安委办要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减灾公共服务职责。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雷装置的维护和检测。 (三)落实防雷许可职责分工。气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分工,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施工安装的监管;督促落实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 二、强化重点场所防雷安全监管 (一)界定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场所。气象要联合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将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场所、重要单位纳入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强化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建立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和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库。定期组织开展旅游景区、矿区等易遭雷击场所及老旧小区的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管理 (一)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序准入、市场调节、适度竞争”的原则,做好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防雷检测机构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关部门要积极引进资质等级高、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防雷检测机构,参与我区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竞争,以满足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需求。 四、提高防雷减灾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防雷安全工作机构服务。气象防灾减灾机构要切实强化防雷减灾公益性职能,大力提升雷电监测预警、区域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能力。 (二)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大气电场、闪电定位等现代化观测设施网络布局,推进雷电定位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与“智慧城市”信息发布平台相衔接,提高雷电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 (三)扩大雷电灾害预警服务覆盖。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新媒体等载体,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不断扩大雷电预警的覆盖面。将易受雷电灾害影响敏感区域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纳入气象(雷电)预警平台,提高重点场所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完善防雷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防雷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气象、住建部门要会同经信、教体、公安、财政、安监、文广、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建立稳定地方财政投入机制。防雷安全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平安越城”的重要保障,区财政要将防雷减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审批中涉及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确保防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