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埠镇民政办: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给予农村居民何云海等2户4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报告悉。根据调查核实和张榜公布的情况,农村居民何云海等2户4人符合《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1〕139号)规定的保障条件。为此,同意何云海等2户4人从2018年1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16〕42号)的规定,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93元。每户保障金标准按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与人口计算[户保障金标准=(保障标准-人均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保障对象凭《绍兴市越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和银行存折于每月十日后到指定银行网点领取保障金(名单附后)。
接到批复后,请经常了解、关心他们的生活,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对收入有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收入重新核定,按时填报动态管理报告单并报告我局,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真实。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明细表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