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办发〔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越城区财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制订了《越城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区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请各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7年3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备案。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区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