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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0649/2017-69811 组配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7- 04- 17 00: 00 浏览次数: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

   

  一、越城区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工作。

  2、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3、组织协调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城乡(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主办全区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5、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6、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7、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指导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8、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9、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10、负责区本级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负责农村退伍军人接受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监督、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义演、义卖等;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减灾、生产自救工作。

  14、主管全区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5、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16、负责大型水库、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17、负责民政事业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1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越城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机关本级行政单位预算,局直属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公事业单位)、区婚姻登记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区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个事业单位的预算。

  二、越城区民政局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越城区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医疗保障。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6187.22万元。

  (二)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收入预算6187.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187.22万元,占100%。

  (三)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支出预算为6187.22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33.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4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4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82.7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711.07万元(主要用于困难群众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44.22万元、项目支出149.22万元。

  (四)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187.22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187.22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33.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4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40万元。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6187.22万元,比2016年执行算数5852.82万元,增加334.4万元。增加情况说明:因低保施保扩面,人员增加;优抚人员变动,优抚金标准上调等原因。

  2、一般公用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133.38万元,占99.13%;住房保障支出(类)39.44万元,占0.6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40万元,占0.23%。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安排273.824167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27万元,主要用于民政事业工作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安排18万元,主要用于八一部队慰问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安排46.5万元,主要用于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项)安排23.67万元,主要用于低保事业工作方面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安排468.46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代管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障经费(含无军籍职工)、遗属补助经费等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安排39.34117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安排15.7364.7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安排222.53万元,主要用于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安排777.29万元,主要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安排666.39万元,主要用于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生活补助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安排967.3万元,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安排179.39万元,主要用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安排24.7万元,主要用于优抚方面的其他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安排28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安排289.222万元,主要用于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退休经费等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安排35万元,主要用于其他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安排102.67万元,主要用于孤儿及困境儿童的生活补助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安排9.24万元,主要用于百岁老人的补贴等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安排119.2万元,主要用于镇(街道)社会救助所和社区社会救助站人员工作经费补助及村级灾害信息员以奖代补金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金(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安排500.526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金(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安排525.1245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支(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安排32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时的救助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项)安排212.18万元,主要用于城市三无人员生活人供养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项)安排75.62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人员生活人供养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项)2.05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及三无人员临时救助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项)安排192.41万元,主要用于麻风病人、精减退职等救助及春节慰问支出。

  (2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33.9732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5.4702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30)、医疗生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安排14.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0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993.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44.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越城区民政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区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上年预算安排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督查、省内兄弟单位交流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一致。没有安排预算的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没有公务用车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越城区民政局及下属一家参公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15.01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越城区民政局采购预算总额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越城区民政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0台(套)。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越城区民政局专项公用类项目100%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49.22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各部门机关及参公单位的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公用经费。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款)老龄事务(项):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把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店址方面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项):反映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3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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