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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高新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7-05-31 08: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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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高新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加强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险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山洪地质灾害、内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指导、督促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规范防汛防台抗旱行为;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工程设施险情时,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强化基层,依靠群众。坚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防汛防台抗旱的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一个总指挥部+二个分指挥部+预警发布中心”的防汛防台组织指挥体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设立防汛抗旱工作组。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1.区防指组成

  (1)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农水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区农水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城改办、绍兴越城商贸产业园管委会、绍兴市高新城市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分指挥部

  当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排水防涝指挥部调整为区防指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调整为区防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

  (3)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在区气象局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区预警中心)。

  2.职责

  (1)区防指职责

  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和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演练;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发布应急响应与终止指令;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组织会商全区的汛情、旱情;负责督促水库、山塘预泄和协调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2)分指挥部职责

  排水防涝分指挥部:负责实际管辖区域的排水防涝预防及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配合省、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开展实际管辖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署和指挥。

  (3)区预警中心职责

  整合气象、水文、国土等监测预警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分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准确把握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及应急抢险新闻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对区防汛办提出的防汛防台抗旱基建设施规划、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核及批复;指导区重点工程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重建。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洪涝、干旱灾害的救助和救灾工作;接受、管理和发放上级下拨的救灾物资;组织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监督检查各类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统计、核查灾情,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干旱灾情及避灾点人员转移信息;指导镇街开展救灾救济,帮助镇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救灾资金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负责实际管辖区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高新区国土分局:负责实际管辖区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区环保局:负责行洪排涝及干旱期间的水污染监测,依法查处偷排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

  区住建局:协助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空设施、地下空间设施等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区内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措施,做好市区易涝区域排涝器械保障、紧急抢排及城乡危房居民的安全转移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高新区建设管理局: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区内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措施及城乡危房居民的安全转移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区农水局:负责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抗洪抢险的督查、指导工作;负责传送汛情预报,提出防洪抢险方案和辖区内的水库、山塘预泄预排方案;负责组织指导抗洪抢险、灾后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提出抗灾补救措施;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区文广局: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和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工作;开展防汛防台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监督、指导所辖传媒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部署以及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做好传染病的预警、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区安监局:负责工矿和危化企业、危化品仓储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防汛防台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台汛期全区环境卫生工作,保障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环卫设施损坏等受灾损失情况及抢险修复情况。

  区气象局:承担区预警中心日常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期天气预测,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天气信息,以及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气象资料;参加防汛防台抗旱会商。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区防指提出的抢险救灾事宜,协助区防指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

  区城改办: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在建工地防汛防台安全检查;组织做好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人员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绍兴越城商贸产业园管委会:落实园区内在建工程、家私仓储、广告牌、易出险地段防汛防台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园区商户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绍兴市高新城市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空设施、地下空间设施等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市区易涝区域排涝器械保障、紧急抢排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本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二)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区防汛办设在区农水局,负责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区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做好与市防汛办及区应急办的通联工作;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区防指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城镇社区、行政村设立防汛抗旱工作组,协助开展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避险等具体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与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洪涝台旱灾害监测

  组织农水、国土、气象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干旱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2.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山塘和其他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与安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3.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区防指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农水、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汛前组织开展防汛自查和检查。

  (二)预防预警信息

  1.汛情信息

  (1)监测预警信息内容

  监测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国土等方面内容,具体根据各行业相关规范和各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监测、采集、传输、处理和发布。各单位对其发布的监测预警信息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和标准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统分结合方式,由区防指统一部署,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按照区防指的监测预警信息格式提供预警内容,由区预警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Ⅳ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根据行业规定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2.工程信息

  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区防指。

  当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并向区防指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严格控制水位。出现险情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所在镇和区防指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水库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洪涝台灾情信息

  (1)洪涝台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防汛防台应急期间,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区防汛办备案后,方可按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旱情监测,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用水情况。当发生干旱时,每5天向区防指上报一次旱情。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三)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对病险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充足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防台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畅通。健全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在江河、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由当地政府(办事处)依法拆除。

  2.降雨实时预警

  区气象局应加强降雨监测和预报,当出现强降雨或预报将出现强降水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并发布预警,区防指收到区气象局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预警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3.台风灾害预警

  区气象局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接气象部门台风预警后,区、镇(街道)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部门按有关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有关镇、街道、村和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快速转移群众,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防指。

  5.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河道水位偏低时,区防指应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6.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应按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等相关工作。

  (四)预警支持

  1.台风、水雨情、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平台

  (1)区气象局负责区预警中心预警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整合气象、水文、国土等方面监测预警信息,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2)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与应对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开展易涝区实时监测,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2.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四、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重大(Ⅱ级)事件、较大(Ⅲ级)事件和一般(Ⅳ级)事件。

  (一)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区气象局正式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附近省界登陆进入我省,并对我区带来特别严重影响。

  2.较大范围内(全区范围)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危急水位),并根据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危急水位)。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全区范围内7—10月份出现连续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出现连续无雨日在3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8万人。

  (二)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区气象局正式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区带来严重影响。

  2.较大范围内(全区范围)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根据预报将接近保证水位。

  5.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6.全区范围内7—10月份出现连续干旱5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出现连续无雨日在2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

  (三)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区气象局正式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区带来较大影响。

  2.较大范围内(全区范围)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5.重要山塘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小(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6.全区范围内7—10月份出现连续干旱3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梅汛期后出现连续无雨日在1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万人。

  (四)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区气象局正式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消息或警报,并预报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5度以南转向,对我区带来一定影响。

  2.较大范围内(全区范围)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重要山塘发生险情。

  5.全区范围内7—10月份出现连续干旱2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万人。

  (五)事件等级变更

  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变化时,区防指应根据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及危害程度,适时调整(降低或提高)事件等级。

  五、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水旱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区主要领导及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并连线有关镇、街道参加;农水、气象、国土、住建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做出雨量、风力和洪水预报;分析干旱发展趋势,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区防指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及时向上级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2.区防汛办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区人武部支援受灾地抢险救灾。

  3.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由党政主要领导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带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排预泄;组织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区域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街道参加;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指挥和上级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2.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由党政主要领导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带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排预泄;组织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区域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三)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区防汛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汛办和农水、气象等区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掌握有关区域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报告区防指指挥、副指挥,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2.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带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排预泄;组织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饮水困难区域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汛办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报告区防汛办主任和区防指副指挥,及时向上级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2.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等相关工作。

  (五)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台风灾害

  (1)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防汛办、农水、气象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国土、教体、民政、住建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区气象局及时将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区委办、区府办和区防指,并向公众发布。

  3区农水局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督促各镇街加强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指导做好林木种苗、果树、高秆作物、大棚、养殖场和渔业设施的加固工作。

  4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绍兴高新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城乡危旧房屋、工棚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工作,督促做好防台准备;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

  5区卫计局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等应急准备工作。

  6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并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防汛办、农水、气象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教体、民政、住建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区气象局做出台风移动路径、风力量级、暴雨量级和影响区域的预报以及相应级别的台风灾害预警,并向公众发布。

  3区农水局督促各镇街加强水利工程巡查、隐患排查和水库、山塘的预排预泄工作;指导帮助各镇街做好成熟农作物抢收抢护和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

  4区教体局向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通报台风警报;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5区民政局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群众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⑥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按照市国土局的气象风险预警,动态预报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

  7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绍兴高新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协助做好危旧房居民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协助落实高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督促做好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

  8区卫计局建立卫生应急指挥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9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并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区防指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确保所有人员及时转移,并保障转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落实各项防台救灾措施;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可采取停业、停工、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区气象局做出台风可能登陆时间、地点、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降雨区域的预报以及相应级别的台风灾害预警,并向公众发布。

  3区农水局及时掌握台风动向,督促有关镇街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及隐患排查,及时掌握水库、小流域、江河、平原河网的水情、工情,并及时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防台动态;指导落实设施农业、设施渔业、林业种苗等防汛防台措施;督促做好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4区人武部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区教体局落实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停止上课、集会等集体性活动。

  6区公安分局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7区民政局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并上报各地灾情。

  8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9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绍兴高新城市设施有限公司协助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和市政设施抢修准备;协助做好易涝区域排涝器械保障、紧急抢排及城乡危房居民的安全转移工作;督促做好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

  10区卫计局做好医疗抢救准备工作,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等应急准备工作。

  11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并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山洪地质灾害

  (1)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指负责,农水、气象、国土、民政、住建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区气象局监测到山区小流域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时,应立即向区防汛办报告,并同时向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和当地镇、街道通报;区防汛办收到区气象局的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镇、街道和单位发出警报。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如需转移时,应立即按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区国土分局(镜湖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收到区气象局信息后,指导有关镇街落实安全措施。

  (3)群众转移应本着安全、就近、快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

  3.水库溃坝

  (1)当出现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水库溃坝后,区防指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并指导镇政府迅速组织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加紧搜救遇险人员,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4.内涝灾害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防汛办、住建等部门应指导各镇街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增加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涝,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5.干旱灾害

  区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别重大干旱

  1区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对抗旱水源进行统一管理、科学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抗旱目标责任制,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必要时,区防指可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启动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4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重大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4督促区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较大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一般干旱

  1开展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掌握旱情变化情况。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会商,分析了解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3.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报送区防汛办。凡因险情、灾情较大,一时难以处理或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报告。

  4.区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及时续报。

  (七)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按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与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区防指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请求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八)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后,区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区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供区政府或市防指决策。

  3.区防指应迅速调集资源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九)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区防指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区防指应按照区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各镇街负责提供紧急避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区卫计局应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

  (十一)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气象信息由区气象局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十二)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台毁、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六、灾后处置

  (一)救灾

  各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二)救济救助

  区民政局指导镇街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

  (三)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区卫计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四)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

  (五)环境保护

  区环保局应指导督促各镇街和企事业单位,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六)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七)灾后重建

  各镇街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八)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区防指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2.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镇街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区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防指负责调动。二是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当需要调动地方武装力量支援防汛防台抗洪抢险支援时,由区防指与区人武部联系安排;需要向市防指请求支援时,由区防指申请市防指联系安排。

  (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区防指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和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防台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物资保障

  (1)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2)区防指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需要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

  (4)各镇街、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5.资金保障

  发改、民政、财政、农水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6.避灾场所保障

  由民政、教体、住建等部门和镇街应落实避灾安置场所,设立标志,供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避险。

  7.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8.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台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台抗旱的义务和责任。

  (2)汛期或旱季,区防指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抗旱。

  (3)区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的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台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防汛防台抗旱的关键时刻,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救灾。

  (三)技术保障

  1.建设全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区防汛办和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和完善区防指与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防台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2.建立区级防汛防台抗旱专家库

  区防指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四)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区发改、民政、住建、卫计等部门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镇街、各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能力。

  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指指导各镇街、各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3.演练

  (1)区防指应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提高、完善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抢险演习。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3.非常抗旱期: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一级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非常抗旱期,各级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一是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二是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三是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四是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五是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六是其他应急供水措施。采取以上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取水行为。

  4.面雨量:整个区域面积内单位面积上的平均降雨量。

  5.保证水位: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

  6.警戒水位:是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7.连续无雨日:指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小于5毫米称无有效降雨。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批准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对防汛防台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9月10日区政府批准印发的《越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越政办发〔201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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