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330602307548409X/2017-83741 | 生成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发〔2017〕58号 | 统一编号 | DYCD00-2017-0005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
|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皋埠镇、灵芝镇、东浦镇、陶堰镇、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稽山街道、迪荡街道、城南街道及越城区辖区内的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小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 二、禁猎期 兽类野生动物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和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十五为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土枪、地枪(地弓)、气(汽)枪、排铳、弓弩、弹弓、钓钩、毒药、麻醉药、炸药、铁夹、吊杠、猎套、网具、电子(多媒体)等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电击电捕、诱捕等方法猎捕。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区农水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凡发现违法狩猎行为及线索、问题的,可拨打举报电话88312148反映。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