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92878027/2017-83744 | 生成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办发〔2017〕88号 | 统一编号 | DYCD01-2017-0010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化受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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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化受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化受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日常化受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绍政发〔2013〕21号)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越城区(高新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配租及后续管理工作。 区发改、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A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越城区(高新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越城区(高新区)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3年及以上,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仍按共同居住认定,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2.低保标准3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含袍江新区)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 4.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越城区(高新区)居民户口满3年且实际居住。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内,具有越城区(高新区)居民户口满1年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越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中所拥有车辆的购置价不能超过12万(不包括税费等非车辆价款); 3.申请家庭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含袍江新区)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 4.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C类: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越城区(高新区)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在越城区(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越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5.申请家庭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袍江新区)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6.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D类: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非柯桥区、上虞区户籍的申请人在越城区(高新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且实际居住3年(含)以上;柯桥区、上虞区户籍的申请人在越城区(高新区)实际居住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人在越城区(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年(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3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越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5.申请家庭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袍江新区)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6.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户口挂靠在与户主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户口簿中的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年满22周岁的孤儿、满足条件的单身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独立申请。 申请对象落户时间以户口登记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资入股、工商登记信息等有关财产情况。 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与住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越城区政府根据越城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家庭成员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经户主书面同意的其他已婚或者离异、丧偶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就学、服兵役、服刑等期间户籍迁出越城区行政区域的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二)寄住、寄养、寄读人员及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不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三)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方家庭成员认定,随父或随母以离婚时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合计认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保障区域内所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原农业户口的申请家庭,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四)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五)申请家庭所租赁的直管公房(含单位住房、自管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六)申请家庭成员已转让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七)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转让申请家庭名下房产超过5年的,可以不计入房产核定范围; (八)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九)因离婚财产分割转让房产给对方超过3年(自房产转移登记之日起算),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其住房面积可以不计入房产核定范围; (十)预购商品房已在网上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一)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二)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房屋,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浙江省居住证》注明的实际居住地(柯桥区、上虞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或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四)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证明、与越城区(高新区)所在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用工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或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七)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和公安部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非柯桥区、上虞区户籍)、与越城区(高新区)所在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用工合同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年以上的证明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3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八)因病转让名下房产的,需提供《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 (九)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年满22周岁的孤儿,需提供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提供的收养证明,市民政局出具的孤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无房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其申报信息进行核查、核对。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核对的,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指位于越城区(高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越城区(高新区)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越城区(高新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由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编制,报越城区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编制方案。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审批。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编制方案上报越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发布公告。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审批同意的方案在政府相关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机构、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第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完成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等材料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并接受举报。 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核查、经初审不合格或因公示异议成立的,由受理单位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设立专人专岗,以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材料后,按照省政府“最多跑一次”保障房申请实行部门“并联”审核的要求,应在3日内将申请人材料同时送达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及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房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 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房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直管公房管理系统、商品房网签系统和保障房管理系统,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以及批地建房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各部门反馈结果,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7日内公布核实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由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分类分批组织选房。 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抚对象、一至三级残疾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或配偶为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年满22周岁的孤儿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在上述人员优先保障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分类通过公开方式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参加当期选房确定承租房屋。 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超一年的,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每期两个月配租一次。每期第一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条件的列入当期配租,后一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条件的顺延到下期配租。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公开抽房。 第十六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需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查,一经发现保障对象有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以下措施处理: (一)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获配租资格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配租资格,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 (三)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机向承租人收回房屋。如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或住房面积小于控制标准的,经承租人申请,允许承租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 (四)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所在地或《浙江省居住证》注明的现居住地(柯桥区、上虞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或村委提出书面申请。 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程序参照申请时的审核程序执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原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因结婚、离异、出生、死亡等情况有所变动,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富余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面向属地部队、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等单位集体整体出租,优先出租尚有富余的,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统筹用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周转过渡房源,周转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单位向属地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属地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单位资格。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大学生、无房青年医生、无房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住房困难的配偶随军家庭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递交到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通过后,由单位与属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越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监制。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