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街道编外用工管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街道集体和编外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街道编外用工人员主要指街道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不在编工作人员)。
二、用工管理
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编外用工与在编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一)编外用工的聘用或解聘由街道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工委负责编外用工招录、任用和日常管理,包括用工登记、合同管理、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认定等。
1.街道聘用编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合同,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具体事项,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街道对编外用工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与编外用工协商续签用工合同。合同期内,聘用人员如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街道党工委提交由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辞职报告,并与所属部门协商一致后,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2.街道聘用年薪制人员根据上级部署或街道实际需求,按相关程序引进、录用,由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合同,纳入街道管理和考核。
3.因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其他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仍属原单位管理,临时借用由街道党工委开具联系函,明确借用时间(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满回原单位工作。
4.实行编外用工试用期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转正;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街道可随时停止对其的试用;若试用期满,尚不合格的,本人仍有工作意愿,街道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期的,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
5.编外用工人员最高任职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0周岁,到龄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二)编外用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职责,服从大局、服从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2.严禁参与赌博;严禁收送礼金、礼卡、礼券;严禁在工作日中餐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
3.遵守劳动作息制度,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要热情服务,诚实守信,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做到不推诿不懈怠,杜绝不文明行为,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5.上班期间仪态端正,举止文雅,不说粗痞话,不戴夸张首饰,不浓妆艳抹,不着奇装异服,不穿拖鞋上班。
6.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反规定者,无条件辞退。
7.严格保守单位工作秘密。
(三)编外用工在合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警告,并按《迪荡街道机关干部管理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1.上班迟到早退,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故旷工或虽签到却未正常上班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或工作中打瞌睡的;不按时出席街道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四)编外用工在合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扣发1-3个月奖金并予以书面通报:
1.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街道正常工作调动或分管领导工作安排的;
3.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
4.将街道内部的重要文件、账本等资料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对外公开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街道形象的;
6.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五)编外用工在合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旷工2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旷工6天的;
3.一年内书面通报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4.将街道内部的重要文件、账本等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对外公开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违反劳动纪律及本街道规章制度,不服从上级正常工作安排和管理,政令不畅,给街道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6.年度考核测评不达标的(见附件1);
7.盗窃、贪污、侵占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纪编外人员的处理,由分管领导提出,提交街道纪工委,按街道工作制度问责处理,作出处理时一般应听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违纪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编外人员具有休息、休假及奖励等权利。
为增强编外人员的责任感,鼓励编外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外,街道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三、附则
1.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2.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3.本街道向每位编外人员发放制度手册,由员工签收或文件公布视作已公示。
4.派驻机构编外干部、社区干部参照执行。
5.受到上级纪委查处且问责标准高于本规定的,按上级问责标准执行。
6.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迪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