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扎实做好2018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越城区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校验程序
(一)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齐下属站点校验申报材料后,集中上报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窗口),地址绍兴市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时间6月11日-6月15日;社会医疗机构由其负责人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窗口),时间6月19日-6月25日。
(二)各医疗机构校验时所需提交资料详见附件2,社会医疗机构由越城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通知并开展校验前检查。检查结果于6月10日前报局行政许可科。
(三)需变更登记项目的医疗机构,须申请并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表》,并附相关的变更依据,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四)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同时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工作。
(五)村卫生室申请校验,应提交当地村民委员会聘任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应从业标准,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立即予以申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并希望各机构能落实专人负责,逐项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区管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并在责令补办限期(20日)内仍不办理的,将一律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结合各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它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不得开展门诊。对暂缓校验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单位,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要求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数据正确、完整,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除《申请书(表)》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没有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
附件:
1.2018年应校验医疗机构名单
2.提交材料目录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5.区管医疗机构(延伸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