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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K15012026U/2018-2914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塔山街道 发文日期: 2018-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塔山街道进一步规范社区(村)巡防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 07- 24 14: 47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塔山街道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确保辖区“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社区(村)巡防队工作实际,特完善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队伍机构

  社区(村)巡防队遵循“统一领导、分块管理、协调合作”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办具体负责,社区(村)分块管理,派出所协助监督。

  1.建好巡防队伍。街道下辖的10个社区1个村,应根据街道统一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各建立一支3至5人巡防队伍。

  2.职责分工明确。巡防队由社区主任负总责。治调干部为巡防队队长,负责巡防队员的服装、装具发放及日常管理。

  3.严格招收标准。巡防队员由各社区(村)自行招收,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为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心社区事业的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职责

  1.巡防队员应按规定着装,带好装具,按时上下班,勤查勤巡。

  2.巡防队要抓实本社区(村)治安巡逻工作,开展防火、防

盗、防灾害事故等的平安宣传工作。

  3.开展好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五水共治、卫生保洁、车棚车库、治安防控以及不良风气广泛收集信息,及时上报。

  4.巡防队员应注重自身形象,传递正能量,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对不法行为或社会不正之风敢于指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5.辖区内遇有突发性事件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警戒,疏散群众,维护正常秩序。

  6.作为机动值班力量,完成社区(村)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

  巡防队在街道、社区(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巡防服装、装备(对讲机、电筒、爆闪警示棒)统一由街道配发,有条件的社区(村)可自行配备电动巡逻车。巡防队员对统一配发的装备,要妥善保管与维护。巡逻装备、物品统一集中保管,发生损坏和丢失应由责任人出资修复或赔偿。

  2.巡防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按街道要求统一着装,携带统一配发的对讲机、电筒、爆闪警示棒等装备。切实做到严以自律、文明执勤,维护巡防队的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定时定域进行巡查(4月-10月19:30-23:30,11月

至次年3月19:00-23:00)。敏感时期或重大节假日期间,各社区(村)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巡逻时间,但要注重劳逸结合。

  4.巡防队员在巡查期间,遇有情况可以通过对讲机(或手机)向社区(村)联系;遇有紧急情况时,可用对讲机向派出所、社区(村)同时报告,也可联系邻近巡防队员进行协助。使用对讲机时要用规范用语,严禁谈论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5.塔山派出所利用治安监控探头结合对讲机呼点形式对巡防队员上下班情况予以监督,街道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巡防队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情况登记,适时进行总结讲评。

  四、进一步规范考核奖惩

  巡防队员每月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每分10元),按以下规定实行扣加分并进行月通报。

  (一)要严格落实上下班及巡逻制度。发现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2分;发现未按规定做好值班登记的每人次扣1分。

  (二)队容队貌严整。在值班、巡逻时必须规范着装,未按规定着装的发现一次每人次扣2分;举止端正,文明用语,未按要求巡防引发纠纷矛盾的视情扣2-8分。

  (三)加强巡防装备的管理。对配发装备要严格管理,不能挪作他用或丢失。工作期间未配带巡防装备的发现一次每人次扣2分;下班后装备未及时归位的每件扣2分;发现挪作他用每件扣3分;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每件扣5分并由使用责任人自费维修;丢失的每件扣20分,并由使用责任人照价赔偿。

  (四)严格工作纪律。落实请销制度,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每次扣10分;有请假未销假的每次扣2分;对在工作期间脱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视情每人次扣5-10分。

  (五)积极肯干服从管理。工作认真,积极协助社区(村)完成其他工作和任务。工作拖延或推诿的每人次扣3分;顶撞上级、不服从管理的视情扣5-10分。

  (六)巡逻巡查中要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信息。上报各类重点人员动态为社区(村)有效预防或化解矛盾纠纷的每人次加5分;上报有效预防犯罪行为或成功避免的每人次加10分;上报犯罪嫌疑人信息被公安机关采纳的每人次加20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嫌疑人每人次加40分;巡防队员直接抓获犯罪嫌疑每人次加60分。

  (七)其它有利用改善或提升社区(村)治安环境的意见或措施可视情加分,加分不超过5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辞退:

  1.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7天的;

  2.全年累积脱岗4次(含4次)以上的;

  3.工作期间参与“黄赌毒”、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现象的;

  4.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第一次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

辞退。

  五、其它规定

  1.上年度治安发案数超过4件(含)且今年度发案数高于上年度50%的或出现队员有被辞退情况的巡防队的社区(村),不得列入年底评先评优范围。

  2.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每月对各巡防队督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各社区(村)要根据街道通报的情况及自身工作实际,每月对巡逻工作进行一次讲评并兑现工资奖惩规定。

  3.除不得列入评先评优的社区(村)外,年底街道将汇总每月的督查考核分,按总得分多少,对排名前三名的巡防队各奖励3000元,另对零发案的社区(村)额外奖励3000元。

  4.街道督查人员根据治安发案率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信息来源: 塔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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