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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2878027/2018-0429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无欠薪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8- 09 18: 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无欠薪区”创建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无欠薪区”创建行动方案

  为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打造“无欠薪”越城,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推进越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确定2018年“无欠薪”县(市、区)创建名单的通知》(浙防欠薪办〔2018〕6号)有关精神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省政府提出“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现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基数)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的建设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注重源头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着力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确保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应得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无欠薪”区创建如期取得成功。

  二、阶段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日-7月25日)

  做好创建准备工作,召开“无欠薪区”创建工作会议,分析当前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8年7月25日-10月30日)

  开展“无欠薪区”创建专项行动,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地毯式摸排。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逐项落实创建目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

  邀请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对“无欠薪区”创建工作进行模拟验收,查漏补缺,确保创建任务圆满完成。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事前预防

  1.深入推进“双爱”活动。大力倡导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理念,把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结合,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双爱”活动;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基层工会调解组织,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引导职工树立共患难意识,在企业困难时要理解企业难处,共渡难关,实现双赢。[制造业、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工程建设领域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农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总工会、各镇(街道)]

  2.完善欠薪预防预警系统。完善我区已形成的“6+X”多维度欠薪预警防控网络,将税务部门、社保局、电力单位、供水单位、环保部门、金融办等六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拖欠的税费、社会保险费、电费、水费、排污费、贷款利息、逾期还贷等信息和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信息,以及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部门提供的企业非正常状况等信息进行汇总,加强欠薪形势的分析研判,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各镇(街道)]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对无照经营业主拖欠工资的案件,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区相关行业行政许可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处置。[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相关行业行政许可部门;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4.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配合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区建设局、区农水局、各镇(街道)]

  (二)加强事中监管

  1.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按月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在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时和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必须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落实好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规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工程建设领域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农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总工会、各镇(街道)]

  2.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农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

  3.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各镇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区公安分局要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在区人力社保局设立公安警务联络室,加大对恶性欠薪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动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完善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期间,欠薪案件要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理。[制造业、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工程建设领域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农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各镇(街道)]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量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农水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至有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2.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确已出现欠薪行为的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分级处理。对可能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和发生10人以上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给各职能部门,必要时要及时向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局、区农水局等职能部门要及时介入,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参与工资核实,开展法制谈话,共同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局、区农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

  3.落实应急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企业欠薪处置应急专项资金制度的意见》的要求,落实好企业欠薪处置应急专项资金,区本级安排200万元,东浦街道、灵芝街道、北海街道、城南街道、稽山街道、迪荡街道、东湖街道、鉴湖街道、斗门街道、皋埠镇、马山镇、孙端镇各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府山街道、蕺山街道、塔山街道、陶堰镇、富盛镇各安排不少于50万元。当发生因企业倒闭、企业主逃匿或企业其他原因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或为快速处置因企业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防范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或升级,所在镇(街)要及时使用应急专项资金,当应急专项资金不足以垫付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资金,追加资金确实有困难的,可向区财政申请暂借应急专项资金,垫付后应及时追偿。[牵头单位: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4.实施欠薪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各级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农水局、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附件

“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为推进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规则

  (一)由省政府委托省领导小组负责“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为实施当年3月份至次年2月份。

  (三)考核总分15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0分)。“无欠薪”县(市、区)达标分为130分,且“三、评分标准”中(二)、(三)、(四)项的任何一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基本分的85%。

  (四)扣分时,不符合相关要求即扣除相应分值,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时,以不超过单项基本分为限。

  (五)同一事项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扣分标准的,适用扣分高的情形,对扣分低的不作重复扣分。

  (六)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按该事项扣分标准作出加倍扣分处理。

  二、建设标准

  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15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1.未出台本地区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

  2.未将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扣3分。

  3.未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实行实体化办公的,扣3分。

  4.未组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督查、考评的,扣3分。

  5.“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不到位,抽查企业知晓率低于80%的,扣3分。

  (二)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40分)

  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3%(含3%)低于5%(不含5%)的,扣5分;超过5%(含5%)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

  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3.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5‰(含5‰)低于8‰(不含8‰)的,扣5分;超过8‰(含8‰)的,扣1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

  4.辖区内企业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

  (三)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57分)

  1.辖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未达标,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综治、编制、财政部门、工会、乡镇(街道)政府)

  考核要求:(1)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

  (2)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4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

  2.辖区政府未按标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财政、人力社保部门、乡镇(街道)政府)

  考核要求:(1)县(市、区)按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不少于5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前提下,可酌情垫付工资。对政府垫付的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偿。

  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人力社保部门,县(市、区)政府)

  考核要求:(1)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

  (2)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3)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4.辖区内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未制定出台或未按要求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

  考核要求:(1)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工资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

  5.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要求: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6.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

  考核要求: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7.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要求: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8.辖区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非法经营行为的,扣4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商)、有关审批部门)

  考核要求: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9.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6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考核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水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10.辖区未建立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司法部门等)

  考核要求:县(市、区)政府对欠薪逃匿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应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与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绿色通道,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11.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

  考核要求:(1)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并及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责任单位:人力社保部门)。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信用)等级。(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4)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12.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建立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考核要求:(1)政府要制定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案,并报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欠薪重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发生欠薪重大事件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3)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逐级及时上报。

  13.辖区未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机制的,扣4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公安及其他相关单位)

  考核要求:健全人力社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加大立案监督、财产保全等工作力度。

  (四)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38分)

  1.未按要求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2.辖区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没有达到零目标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3.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欠薪,处理不及时的,扣5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

  4.重大活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辖区内欠薪案件未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5.对欠薪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扣3分。(责任单位:公安及其他相关单位)

  6.对辖区内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打击不力,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扣5分。(责任单位:公安、人力社保部门)

  7.对辖区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打击不力,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扣3分。(责任单位:公安、人力社保部门)

  8.未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的,扣3分。(责任单位:司法部门)

  9.对政府相关部门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失察失职行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五)加分项(8分)

  1.主动要求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加5分。

  2.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并推广以及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防范处置欠薪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每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六)一票否决项

  1.辖区内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发生欠薪案件的,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达标评定。

2.辖区内发生10人及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处置不当并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达标评定。

信息来源: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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