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水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行为,根据机构“三定”方案职能,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防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和《越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区水情、雨情、旱情监测预警,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防台抗旱调度,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三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立足防御、平战结合”的水旱灾害防御联动工作机制,应急响应启动后,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工作均应服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成立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防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御办”),办公室设在水政水资源科,办公室主任由局防汛工作分管领导兼任,主要承担防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应急响应期间,局设立综合组、预报组、调度组、工程技术组等4个工作组(以下简称“防御工作组”)。
第六条防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应急防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指挥,决定局水旱灾害防御重要事项。
防御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防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急期间负责组织会商分析、工程调度、抢险专家指派、重要水利工程抢险部署等工作。
副组长负责指导各自分管领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应急期间,根据指导、督查、抢险、联防等工作需要,受组长指派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按机构“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根据防御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监测预警、安全监管、监督防御和措施落实、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力保障各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八条防御办负责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值班值守、会商研判、预警发布、信息通知、督导检查、汛情总结等,协调各防御工作组在汛期开展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执行防御领导小组各项决策指令。
第九条防御工作组承担主要泵站、闸及山塘水库等水工程调度,重要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和防御,指导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等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一)综合组
负责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
成员:水政水资源科、河管中心、局办公室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指令传达、汇报材料统稿、灾情统计上报、上级下派工作组对接;负责应急响应期人员值班安排和到岗通知,文件传真收发等;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搜集并根据领导指示做好应对工作;负责会务、接待、生活等后勤保障;负责督查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责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预报组
负责人: 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成员:规划建设科、水政水资源科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预报预警平台维护和水雨情测报,及时上报平原河网和主要山塘水库水位实时情况,做好暴雨、洪水预警工作,协调市水利局河网水位调度工作。
(三)调度组
负责人: 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
成员:水政水资源科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按照拟定的主要泵站、闸及山塘水库水位调度方案和有关指令要求,组织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四)工程技术组
负责人: 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成员:规划建设科、质监中心、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科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组织下派督导工作组赴各镇街指导防御工作;现场指导重要水利工程抢险,提出水利工程抢险的技术方案,对洪水调度、重要水利工程防御能力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三章 水旱灾害防御检查
第十条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备汛情况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由局领导带队成立检查组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应急督导检查,具体依据上级水利部门的部署或应急响应期间防御情势而定。
第十一条水旱灾害防御检查一般采取抽查及专项督导的形式。防御办负责拟订备汛情况检查方案和局领导分片应急督导检查方案。水政水资源科、规划建设科、河管中心、质监中心、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提出检查建议。
备汛情况检查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防御责任落实、组织管理、物资准备、预案落实、工程状况、河道行洪状况等内容。
针对应急响应期间开展的应急督导检查,重点包括收集和掌握水情、雨情、旱情、工情、险情和工程水毁等信息,现场指导水利工程应急抢险、防洪抗旱调度,初步核查水利设施损毁情况等。应急督导检查可就某一重点防御工作事项、重点水利设施开展专项督导。
第十二条水旱灾害防御检查组负责所抽查区域防汛安全工作落实,现场反馈抽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在整个抽查(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防御办。防御办负责起草全区水利防汛检查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第十三条防御办负责汇总各镇街上报以及上级抽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清单。局相关科室内和下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促指导防汛风险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
第四章 值班值守
第十四条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带班领导由局领导轮流担任,值班人员由在编干部轮流担任。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防汛值班管理,主要包括值班人员安排、培训、值班信息对接与处理等工作,保证值班规范有序。值班人员职责:
1.密切关注山塘水库及重要江河站点水位情况,出现超汛限超警戒情况及时与属地镇街联系,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2.收到上报的汛情、险情、灾情信息和接到重要应急事项报告后,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妥善处理。
3.登陆绍兴市越城区防汛监测预警平台,动态掌握气象信息、水雨情信息、工情信息。
4.登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值班信息填报,督促提醒各有关单位做好值班信息填报。
5.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六条值班用品、就餐等值班后勤保障,值班人员按规定享受的补休、补贴等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会商预警
第十七条水旱灾害防御会商包括汛前会商和应急会商。汛前会商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上旬;应急会商根据重大气象快报、防汛应急响应,实时水情旱情工情等信息和上级水利部门的防御工作要求,在发布强降雨、持续梅雨、台风信息等节点时进行。会商具体安排由防御办负责。
第十八条会商会议由防御领导小组领导召集相关成员和工程技术组有关人员参加,并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水政水资源科负责提供水情、雨情、江河洪水等分析预报成果;局有关科室和单位负责提供重要防洪水利工程运行、河道行洪状况,并提出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建议;防御办负责拟订会商方案,收集整理各镇街防御准备、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等情况,汇总会商意见。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科负责提供水情、雨情、旱情等预报信息以及涉及河道堤防洪水超警、已有遥测设施监测的山塘水库超汛限水位等预警信息。防御办对落实预警及防范措施进行督促指导,对水利工程工情、险情信息进行汇总。工程技术组对有关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会商意见、预报预警信息、信息简报等,按有关要求报送、发布。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根据《越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市水利局启动情况,视防御情势需要,经会商,由防御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Ⅳ~Ⅰ级响应级别渐次推进的要求,统筹安排应急工作力量,做好分级应急工作。
(一)Ⅳ级应急响应。防御办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水旱灾害防御Ⅳ级应急响应启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预报组、调度组组长到位并选派人员到位,综合组派员到位,工程技术组做好上岗准备。并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镇街、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适时组织会商。
3.督促指导有关镇街做好水利抢险技术准备。
4.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
5.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舆情监控和宣传。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二)Ⅲ级应急响应。防御办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水旱灾害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或委托防御办主任组织指挥协调。预报组、调度组组长到位并选派人员加强值守力量,综合组组长到位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位,工程技术组待岗。并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镇街、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及时组织会商。
3.督促指导受灾害影响严重地区制定重要水工程应急调度方案、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及做好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4.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
5.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舆情监控和宣传。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三)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防御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水旱灾害防御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防御领导小组及成员立即上岗。并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镇街、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抢险队伍参与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和单位制订重要水工程应急调度方案、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4.督促指导有关镇街、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以及重要水利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5.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舆情监控和宣传。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气象信息和汛情、工情及各地抢险救灾工作实际情况,由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防御办主任决定应急响应降级或结束,防御办负责具体发布。
第二十四条应急响应结束后,防御办视灾情情况组织分析评估水旱灾害影响,总结评估水利工程抢险成效,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七章 重要水工程洪水调度
第二十五条防御办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水政水资源科负责水库、山塘、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和核准,并监督执行;负责水利工程各类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督查检查。规划建设科督促在建水利工程按规定在汛前完成度汛方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防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