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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602ZF630000/2019-8262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医保分局 发文日期: 2019-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1- 29 16: 40 浏览次数: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政发〔2017〕30 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
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全市融合发展,进步规范生育保险支付,保持生育 保险基金持续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统生育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 0.6%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平产 2500 元;难产助产或 多胞胎生产 3500 元;剖宫产 5000 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4 个月以下流产 500 元; 4 个月以上流产及引产 1000 元;上(取)环 150 元;输卵管绝育术 250 元;输精管绝育术 800 元;输卵管和输精管吻合术 3000 元;经宫腔镜取环术 2500元。
(三)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 128 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 15 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四)妊娠 4 个月以下的流产,享受 15 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的流产引产,享受 42 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 30 天。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 12 个月。连续正常缴费期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
(二)符合前款规定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
(三)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生育或流产时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
(四)职工从异地转入各区、县(市)的,转入前后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两统筹区连续正常缴费满 12 个月的,可凭原统筹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转入地统筹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生育缴费工资计算。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的,以本通知为准。职工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生育保险,直连续正常缴费,2018 年 1 月 1 日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正常缴费满 6 个月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区医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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