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19〕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和前期各镇(街道)上报的“利奇马”超强台风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倒损住房数等指标,现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一批)下拨给你们(具体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解决“利奇马”超强台风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修复、救灾工作经费等方面,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困难群众救助。
二、资金发放标准
(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0元;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期限3个月;
(三)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元;
(四)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
(五)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元。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受灾人数以“利奇马”台风期间各镇街上报数为准),对于家庭条件好、自救能力强的受灾人员一般不进行救助。
三、资金审批流程
(一)家庭申请。受灾家庭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注明家庭基本信息、灾害损失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方面内容。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村级评议。村(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灾害损失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镇(街道)审核。
(三)镇(街道)审核。接到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后,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申请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区级审批。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无意见后发放。
四、资金发放管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直补到户,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对倒损住房户,应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批发放救助资金,没有进行恢复重建的不得发放。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要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名册》(见附件3),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人口、救助金额、救助原因以及联系方式等,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将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尽快将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请各镇(街道)于11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附件4)报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20日前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名册》(附件3)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区财政局企业科董颖,电话:85222391。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科王斌,电话:85730512。
附件:1.“利奇马”台风救灾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名册
4.“利奇马”台风救灾资金发放工作联系人名单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